裁判文书详情

洛西川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洛*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洛*与高某某、高*、陈某某(三人已判处)共谋后,窜至户县渭丰镇保东村,持自制工具入户盗窃费某某的红色“宗申”200型汽油三轮摩托车1辆,价值3400元。作案后以1500元出售,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2、费某某陈述;3、户县*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4.辩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洛*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洛*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洛西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被抓获之日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