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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玉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焦某某伙同左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黑色江淮牌越野车携带作案工具从三原县去高陵县踩点盗窃柴油,至耿镇XX物流园时,发现正在施工的工地门前停放的机械车。停车后,由被告人焦某某在门口放风,左某某将机械车辆油箱盖撬开,用自己车上提前准备好的油管、自吸泵将机械车油箱内的柴油吸到自己车内的油桶里,共盗窃四辆机械车计500升柴油后逃离现场。经高陵*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35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单位耿镇XX物流园工作人员张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左某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视频资料光盘一张,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告知笔录,被告人焦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柴油价值人民币3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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