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魏**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根据本院(2015)秦*初字第0028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魏*强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强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初字第00286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魏*的罚金刑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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