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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5)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刘*骑着一辆橘黄色爱玛牌电动摩托车,窜至金钼集*钼炉料产品部家属院西院单身楼二楼袁某某居住房间,用自制的开锁工具,将门锁打开,从室内盗走现金700元和ipad平板电脑一部、社会保障卡一张。后被告人将社会保障卡丢弃,所盗700元现金挥霍,平板电脑卖给子仪路附近一回收旧家电的男子。经华*证中心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197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失主袁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华县*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4年12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窜至华县莲花寺钼炉料产品部家属院东院南单身楼二楼雷*居住的房子,用自制的开锁工具将门锁打开,盗走室内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棕色钱包一个(里面装有社会保障卡一张、身份证一张,农行银行卡一张,现金600元)。被告人刘*将钱包内现金600元取出挥霍,钱包扔在310国道一处路边,笔记本电脑卖给子仪路附近一回收旧家电的男子。经华*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失主雷*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华县*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再次来到华县*钼炉料产品部家属院西院单身楼,上楼欲寻找作案目标时,因楼道人多而离开,在被告人刘*下楼准备逃离时被守候民警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刘*连续盗窃作案两起,均为入户盗窃,涉案价值4072元。另查明,被告人刘*因盗窃罪于2009年7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本院(2009)华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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