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5)第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被告人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9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安*窜至下庙镇惠家村赵某某家中,推门入室,发现家中无人,便盗走房间箱盖上的黑色酷派5870手机一部。经华*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80元。后手机被失主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失主赵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华县*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4年9月27日8时左右,被告人安*再次窜至下庙镇惠家村赵某某家中,推门入室发现家中无人,盗走型号为X-8800的红色iPodo小型移动电视机一台。经华*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小型移动电视机价值为162元。后移动电视机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失主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史*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华县*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4年9月2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安*窜至华县毕家乡王宿村弋小凯家,盗走郭*停放在弋小凯家院子的浅粉色黑马牌自行车一辆。经华*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为55元。案发后,被盗自行车追回并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失主郭*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华县*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安*连续盗窃作案三起,盗窃价值397元。其中两起为入户盗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且在一个月内连续作案三起,属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安*认罪态度好,且被盗赃物全部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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