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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字(2015)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高*伙同王*(已判刑)等人,窜至大荔县城西二环和花城路十字东南方杨万友的鸿基建筑工地,盗走该工地3*35+1型塔吊四芯铜电缆线42米,价值1421元。被告人王*将电缆去皮后的铜线以48元/公斤卖给了张**(已判刑),得赃款400元。

2、2010年12月一晚,被告人高*伙同王*等人驾车窜至白水县周**的馨苑农民小区建筑工地,盗走该工地塔吊3*16+2*10型塔吊电缆线35米,价值875元。

3、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高*伙同王*等人,窜至大荔县西三环朝阳第八项目部张**的联建工地,盗走该工地4*4型塔吊电缆线70米,价值677元。

4、2011年1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高*伙同王*等人,窜至富平县城樊胜利的泰正华府工地,盗走该工地3*25+2*10型塔吊五芯铜电缆线47米,价值1480元。

5、2011年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高*伙同王*等人,窜至华阴市张**的玫瑰园建筑工地,盗走该工地3*16+2*10型塔吊电缆线34米,价值918元。

6、2012年2月28日晚,被告人高*伙同王*等人,驾车窜至蒲城县肖**的蒲**成箭镞工地,盗走该工地3*16*2*10型塔吊电缆线90米,价值2340元。

7、2011年3月4日,被告人高*伙同王*等人,窜至合阳县凤凰西路曹**的格*春天1号楼建筑工地,盗走该工地3*16+1*10型夯实机三芯铜电缆线650米,价值24266元,电缆线去皮取铜后,将铜卖给张**,得赃款6000余元。

8、2011年3月5日晚,被告人高*伙同王*等人,窜至合阳县凤凰西路冯西韩的枫苑华府建筑工地,盗走该工地3*10+3*16型夯实机三芯铜电缆线200米和3*70+1*50型打桩机四芯铜电缆线100米,计价值18888元,被抓获。

以上被告人高*参与盗窃八起,价值计50865元。销赃均由王*卖出。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现场辨认及被告人供述等。并认为:被告人高*多次盗窃作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不持异议,但其辩称曾在富平县公安局侦查以前犯罪过程中,如实交待了富平公安局未掌握的这次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高*伙同王*(已判刑)等人,窜至大荔县城西二环和花城路十字东南方杨万友的鸿基建筑工地,盗走该工地3*35+1型塔吊四芯铜电缆线42米,价值1421元。被告人王*将电缆去皮后的铜线以48元/公斤卖给了张**(已判刑),得赃款400元,并已全部挥霍。

2、2010年12月一晚,被告人高*伙同王*等人驾车窜至白水县周**的馨苑农民小区建筑工地,盗走该工地塔吊3*16+2*10型塔吊电缆线35米,价值875元。

3、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高*伙同王*等人,窜至大荔县西三环朝阳第八项目部张**的联建工地,盗走该工地4*4型塔吊电缆线70米,价值677元。

4、2011年1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高*伙同王*等人,窜至富平县城樊胜利的泰正华府工地,盗走该工地3*25+2*10型塔吊五芯铜电缆线47米,价值1480元。

5、2011年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高*伙同王*等人,窜至华阴市张**的玫瑰园建筑工地,盗走该工地3*16+2*10型塔吊电缆线34米,价值918元。

6、2012年2月28日晚,被告人高*伙同王*等人,驾车窜至蒲城县肖**的蒲**成箭镞工地,盗走该工地3*16*2*10型塔吊电缆线90米,价值2340元。

7、2011年3月4日,被告人高*伙同王*等人,窜至合阳县凤凰西路曹**的格*春天1号楼建筑工地,盗走该工地3*16+1*10型夯实机三芯铜电缆线650米,价值24266元,电缆线去皮取铜后,将铜卖给张**,得赃款6000余元。

8、2011年3月5日晚,被告人高*伙同王*等人,窜至合阳县凤凰西路冯西韩的枫苑华府建筑工地,盗走该工地3*10+3*16型夯实机三芯铜电缆线200米和3*70+1*50型打桩机四芯铜电缆线100米,计价值18888元,被抓获。

以上被告人高*参与盗窃八起,价值计50865元。销赃均由王*卖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10年12月8日9时许,陈**报称:在洛滨大道财局工地上的100多米塔吊电缆线被盗,损失价值10000余元。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作立案处理。2015年5月26日晚8时许,大荔县公安局石槽派出所接群众举报,上网逃犯高*已潜回家中,大荔县公安局石槽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到高*家中,将被告人高*抓获。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高*的身份情况为:高*,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523199010147214,住所大荔县官池镇三教村三组。

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2)荔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王*、朱*等七名被告人已判刑。

4、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07)荔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高*因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5、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2)富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高*因盗窃罪于2012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6、陕西省华山监狱证明。证明被告人高*曾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减刑11个月,于2015年4月28日执行期满释放。

7、富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讯问笔录三份。证明被告人高*富平县公安局没有坦白交待过本案八起盗窃犯罪事实。

(二)受害人陈述。

1、失主杨**陈述。2010年12月27日晚,他们大荔县城鸿基建筑工地被盗电缆线42米长,价值1400余元。规格3*35+1u003d42。

2、失主周利安娟陈述。2010年12月24—25日期间他们,白水**小区工地丢失了黑皮五芯铜线塔吊电缆线35米左右,这是他们2005年买的国标线。规格3*16+2*10u003d35m。

3、失主张**陈述。2011年春节放假期间,他们大荔县西三环工地被盗了塔吊的电源线,线是4芯铜线,黑皮的。规格是.4*4u003d70m。

4、失主樊**陈述。2011年春节放假期间,他们富平县工地被盗了塔吊的电源线,线是5芯铜线,黑皮的。规格是,3*16+2*10u003d47m。

5、失主张**陈述。2011年1月10日左右,他们华阴市工地被盗了塔吊的电源线,线是5芯铜线,黑皮的。规格是3*16+2*10u003d34m。

6、失主肖**陈述。2011年2月28日,他们蒲城县工地被盗了塔吊的电源线,线是5芯铜线,黑皮的。规格是3*16+2*10u003d90m。

7、失主曹**陈述。2011年3月5日凌晨4点多,他们合阳县格*春天建筑工地被盗电缆线325米,损失约一万元。

8、失主冯**陈述。今年3月5日晚,他们合阳县工地“枫苑华府”工地,被盗的一根电缆线是三芯,每根10平方毫米,被盗的电缆线;两根,每根长一百米,一根型号为16,另一根型号为10。

(三)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

(1)现场辩认笔录。①鸿基工地。同案犯王*辨认:现场位于大荔县西三环‘万华大酒店’南边250米处。②白水馨苑小区工地。同案犯王*辨认:现场位于白水县北邻独宜路。③朝阳联建工地。同案犯张*辨认:现场位于大荔县西三环刘**楼房西侧。④富平秦正华府工地。同案犯王*辨认:现场位于富平县南邻电力小区。⑤华阴玫瑰园工地。同案犯王*辨认:现场位于华阴市北邻军工粮站。⑥浦城葡京荣成工地。同案犯王*辨认:现场位于蒲城县东邻东环路。⑦合阳格*春天工地。同案犯王**辨认:现场位于合阳县气象局西邻。⑧合阳枫苑华府工地。同案犯王*辨认:现场位于凤凰西路南邻。

(2)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情况一览表。证明①所盗3*35+1四芯铜线42米,价值1421元。②所盗3*16+2*10型电缆线35米,价值875元。③所盗4*4电缆线70米,价值677元。④3*25+2*10五芯铜电缆线47米,价值1480元。⑤3*16+2*10电缆线34米,价值918元。⑥所盗3*16+2*10电缆线90米,价值2340元。⑦所盗3*16+1*10三芯铜电缆线650米,价值24266元。⑧所盗3*10+3*16三芯铜电缆线200米和3*70+1*50四芯铜电缆线100米,价值18888元。以上共计价值50865元。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高*供述。第一次2010年12月份一晚,他和王*等人在大荔县西三环路鸿基建筑工地盗窃了一个塔吊电缆。第二次2010年12月份一晚,他和王*等人在白水县城北边建筑工地盗窃了一个塔吊电缆。第三次2011年春节期间一晚,他和王*等人在大荔县西三环路东府广场南边筑工地盗窃了一个塔吊电缆。第四次2011年1月份一晚,他和王*等人在富平县电力小区北边建筑工地盗窃了一个塔吊电缆。第五次2011年2月份一晚,他和王*等人在华阴市军工粮站南边建筑工地盗窃了一个塔吊电缆。第六次2011年春节期间一晚,他和王*等人在蒲城县东环路西边建筑工地盗窃了一个塔吊电缆。第七次2011年春节期间一晚,他和王*等人在合阳县气象局西边建筑工地盗窃了一个塔吊电缆。第八次2011年春节期间一晚,他和王*等人在合阳县气象局边上建筑工地盗窃了一个塔吊电缆。

2、被告人王*供述。对上述八起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证明和高*共同盗窃作案。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已查明的该起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系多次盗窃,且数额巨大,本院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具有破坏性质,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辩称其在富平县公安局侦查其犯盗窃案件过程中主动交待了本次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高*认罪态度好,依法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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