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唐**、郑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郑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郑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郑某某、张*(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驾驶租赁的陕AH30**红色现代小轿车窜至临渭区下吉镇旭光村三组,采取撬门挖洞方式盗走被害人冯某某家奶山羊两只,以2000元卖给被告人袁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后袁某某以2200元卖给杜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奶山羊价格为4800元。

2、2015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唐*、郑某某、张*录经事先预谋,驾驶租赁的陕AH30**红色现代小轿车窜至富平县张桥镇南坪村一组,盗走被害人常某某家奶山羊一只,以700元卖给被告人袁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后袁某某以900元卖给杜某某。经鉴定,被盗奶山羊价格为1800元。

3、2015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唐*、郑某某经事先预谋,驾驶租赁的陕AH30**红色现代小轿车窜至富平县张桥镇华张村刘东组,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家奶山羊一只,以1000元卖给被告人袁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后袁某某以1200元卖给杜某某。经鉴定,被盗奶山羊价格为3000元。

4、2015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唐*、张*某、张*录经事先预谋,驾驶租赁的陕EW80**银灰色长城越野车窜至蒲城县荆姚镇岳庄村七组,盗走被害人常某山家山羊两只,以700元卖给被告人袁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后袁某某将两只山羊退回张*录。经鉴定,被盗山羊价格为2000元。

5、2015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唐*、郑某某、张*录经事先预谋,三人驾驶租赁的陕EW80**银灰色长城越野车窜至富平县张桥镇念田村田家组,盗走被害人田某某家奶山羊两只,以2000元卖给被告人袁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后袁某某以2400元卖给杜某某。经鉴定,被盗奶山羊价格为4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冯某某、常某某、刘*某、常某山、田某某陈述、证人鲁某某、田*、党*、段某某、张*、刘*五、常某科、常*、屈*、屈*宾证言、被告人唐*、郑某某、张*某、袁某某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唐*、郑某某、张*某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郑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表示认罪服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郑某某、张*(另案)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唐*驾车和望风、被告人郑某某、张*下车牵羊,三人驾驶租赁的陕AH30**红色现代小轿车行至临渭区下吉镇旭光村三组,采取用匕首、撬杠挖洞撬门方式盗走被害人冯某某家奶山羊两只,以2000元卖给被告人袁某某,所得赃款除去给车加油,三人均分,被告人唐*、郑某某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日常开销。后被告人袁某某以2200元将两只奶山羊卖给杜某某(另案)。经***证中心鉴定,被盗奶山羊价格为4800元。

二、2015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唐*、郑某某、张*(另案)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唐*驾车和望风、被告人郑某某、张*下车牵羊,三人驾驶租赁的陕AH30**红色现代小轿车行至富平县张桥镇南坪村一组,盗走被害人常某某家奶山羊一只,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袁某某,所得赃款除去给车加油,三人均分,被告人唐*、郑某某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日常开销。后被告人袁某某以900元的价格将奶山羊卖给杜某某(另案)。经***证中心鉴定,被盗奶山羊价格为1800元。

三、2015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唐*、郑某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唐*驾车和望风、被告人郑某某下车牵羊,二人驾驶租赁的陕AH30**红色现代小轿车行至富平县张桥镇华张村刘东组,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家奶山羊一只,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袁某某,所得赃款除去给车加油,二人均分后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日常开销。后被告人袁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将奶山羊卖给杜某某(另案)。经***证中心鉴定被盗奶山羊价格为3000元。

四、2015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唐*、张*某、张*(另案)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唐*驾车和望风、被告人张*某、张*下车牵羊,三人驾驶租赁的陕EW80**银灰色长城越野车行至蒲城县荆姚镇岳庄村七组,盗走被害人常某山家山羊两只,以700元卖给被告人袁某某,所得赃款除去给车加油,三人均分,被告人唐*、郑某某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日常开销。后被告人袁某某将两只山羊退回张*。经***证中心鉴定,被盗山羊价格为2000元。

五、2015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唐*、郑某某、张*录经事先预谋,三人驾驶租赁的陕EW80**银灰色长城越野车行至富平县张桥镇念田村田家组,盗走被害人田某某家奶山羊两只,以2000元卖给被告人袁某某,所得赃款除去给车加油,三人均分,被告人唐*、郑某某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日常开销。后被告人袁某某将两只奶山羊以2400元卖给杜某某(另案)。经***证中心鉴定,被盗奶山羊价格为4000元。

综上,本案共计5起,盗窃奶山羊共计8只。其中被告人唐*参与盗窃5次(入户盗窃1次),盗值15600元;被告人郑某某参与盗窃4次(入户盗窃1次),盗值1360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1次,盗值2000元;被告人袁某某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次,价值15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退赃15600元,赃款已发还各被害人。作案工具陕EW80**车辆已返还租赁公司。审理当中,被告人袁某某主动缴纳罚金15000元,被告人郑某某退交违法所得1302元,以示悔罪。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案件来源,证实本案来源于各被害人的报案。

2、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四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

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19日16时30分左右,送孙女上学回来到自己家东边约100米的路口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停在路边,有两个小伙在车后边把羊往车上抬,回到家中发现家中两只奶山羊被盗,被盗奶山羊,每只约120斤,价值约4000元。

4、被害人常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1日14时30分至15时之间家中一只奶山羊被盗,被盗地点在自家北门外东西水泥路北侧王*家南墙下的羊圈,被盗奶山羊羊龄1年,约120斤,价值约2000元。

5、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5日下午3点左右家中一只奶山羊被盗,被盗地点在自家南门口羊圈,是母羊,羊龄4年,约重160斤,价值约3000元。想已经被偷,也追不回来,就没有报案。

6、被害人常某山陈述,证实2015年1月11日下午6点左右家中两只奶山羊被盗,被盗地点在自家门口露天羊圈,两只都是公羊,羊龄1年,每只约重80斤,两只价值约2000元。一直没有报案。

7、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30日晚上家中两只奶山羊被盗,被盗地点在自家后院西侧的羊圈,一只大羊,羊龄3年,约150斤,价值约3000元,一只小羊,羊龄一岁,约120斤,价值约2000元。第二天早上7点发现被盗,出门一看西邻家张*家北门被撬,两家后院界墙被挖了一个洞。当时没有报警。张*家是空院,一直没人住。

8、证人鲁某某、田*,证实2015年1月19日下午4时左右田某某家两只奶山羊被盗。

9、证人党某亮、段某某,证实2015年1月1日下午常某某家一只奶山羊被盗,约120斤,市场价值约2000元。

10、证人张*、刘*五,证实2015年1月5日下午3点左右刘*某家一只奶山羊被盗。

11、证人常*科、常*,证实2015年1月11日下午6点常*山家两只奶山羊被盗。

12、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被盗现场平面示意图。

1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唐*、郑某某、张*某分别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同案犯张*录辨认一同盗窃的“猴子”;唐*辨认销赃现场及收赃人袁某某;

15、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常某某家被盗奶山羊价值1800元;被害人田某某家被盗奶山羊价值4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家被盗奶山羊价值3000元;被害人冯某某家被盗奶山羊价值4800元;被害人常某山家被盗奶山羊价值2000元。

16、汽车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郑某某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16日租用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辆陕AH30**红色现代轿车的事实。

17、富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匕首一把、陕EW80**汽车一辆。

18、富平县公安局张桥派出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郑某某退还违法所得1302元。

19、领条,证实被害人田某某2015年3月31日从张*出所领取4000元退赔款。被害人常某某2015年3月31日从张*出所领取1800元退赔款。被害人刘某某2015年3月31日从张*出所领取3000元退赔款。被害人常某山2015年3月31日从张*出所领取2000元退赔款。被害人冯某某2015年3月31日从张*出所领取4800元退赔款。作案工具陕EW80**车辆于2015年1月29日被李*从张*出所领回。

20、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袁某某退赃15600元;杜某某经多次寻找未果。

21、富平县公安局张桥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作案工具撬杠经多次查找未果。

22、渭*法院(1987)渭法刑字第065号刑事判决书、渭南*法院(2002)临刑初字第07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唐*因抢劫罪于1987年7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因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5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2014年6月19日释放;被告人郑某某因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判处管制一年。

23、尿测检验报告书,证实经检验,被告人唐*、郑某某尿测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24、被告人唐*、郑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了各自参与盗窃奶山羊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量、犯罪经过,以及销赃地点、收赃之人,并证实均分分赃情况。被告人唐*、郑某某同时证实自己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5、被告人袁某某供述材料,证实其收购上述被盗奶山羊的事实,其中两只羊因身型瘦小其退还给张*。

26、同案犯张*录供述盗窃细节与被告人唐*供述一致。

27、被告人唐*、郑某某、张某某户籍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郑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唐*、郑某某、张某某均积极主动参与犯罪,各自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均系主犯,可据各自犯罪情节区别量刑。被告人唐*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唐*、郑某某为吸毒而盗窃、多次盗窃,且有入户盗窃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酌情给予从轻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仅参与盗窃1次,可比照被告人唐*、郑某某犯罪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本次虽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还全部涉案赃款,为各受害人挽回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可适当给予从轻处罚。结合富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袁某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对其宣告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被告人袁某某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5000元(已预交)。

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被告人郑某某退还违法所得1302元(已预交),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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