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盗窃案

审理经过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姜*准备了小铁棍、手电筒、作案白手套预谋实行盗窃,其乘坐客车于下午17时许来到吴堡县城,先在街上转悠到当晚23时又去山上转悠,进行踩点。凌晨2时多,被告人姜*来到龙凤山后山一户人家的院子,院子里一共有三孔窑,只有一孔窑未上锁。被告人姜*怀疑没有锁的那孔窑有人住,用随身携带的小铁棍撬开了上着锁的中间窑洞。入户后被告人姜*便开始乱翻,寻找有值钱的东西,最后在一个大衣柜里翻到一条金项链、一对银手镯和50元人民币。盗窃后被告人姜*离开现场时,被正巧赶回来的被害人宋XX的儿子薛XX和证人宋XX抓获。被告人姜*当场将盗窃所得的一条金项链、一对银手镯和五十元人民币返还被害人。当晚薛XX报警后被告人姜*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2年1月4日经吴堡县*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姜*所盗窃的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58元、一对银手镯价值人民币1719.12元。被告人所盗财物共计人民币2027.12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小铁棍、手电筒、白线手套,证人薛XX、宋XX的证言,被害人宋XX的陈述,吴堡县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笔录,吴堡县*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27.12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综合犯罪的起因、经过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占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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