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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张*甲到秦安县中医院伺机扒窃作案,班*及妻子张*乙陪同父亲到中医院看病,在中医院三楼做血常规时,被告人张*甲将张*乙随身携带包里的1800元现金盗走,被告人张*甲被当场抓获,被盗现金退还被害人张*乙。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班*的证言,被害人张*乙的陈述,秦安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张*自愿认罪,被盗赃款已追回,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居所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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