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公诉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盗窃民勤县某村民周某某家羊圈内绵羊18只,价值15300元。被告人赵某某连夜将所盗绵羊拉至外地销赃,后听闻周某某找寻至其家中,遂将所盗羊只拉回归还周某某。2014年1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当地派出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民勤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案发后能及时给被害人送还被盗财物,退赔损失,故应对其从轻处罚,并可考虑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