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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公诉刑诉字(20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分别于2013年2月的一天、9月8日、10月13日、10月27日、11月10日、12月1日翻墙进入邻居李*某家中,盗窃李*某现金100元、1480元、1000元、1600元、1200元、2000元,共计7380元。

2014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又翻墙进入邻居李*某家中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银行帐户明细,现场指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说明,调查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退回全部赃款,能积极预交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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