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以(2012)酒肃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5年7月23日执行机关酒*狱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政治考试116分。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能完成所分配的劳动任务,在包盯夹罪犯监督改造岗位上,踏实肯干,积极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做好值岗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共计记功1次、记表扬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