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盗窃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中午,被告人王*在陇西*民医院门口,搭乘一辆从陇西县文峰镇方向驶来的3路公交汽车,在车上用刀片割破被害人程某某大衣内侧口袋,盗得现金人民币3200元,随即,王*在陇西县人民法院附近路段下车搭乘出租车逃跑。被害人程某某发觉后报警,并紧追被告人王*至陇西县云田路口附近将其抓获,随后,被告人王*被陇西县公安局民警控制。被告人王*将现金3200元退还被害人程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李*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王*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作案工具:剪刀一把、刀片三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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