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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诉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窜至陇西县供销商城二楼衣世界,先后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灰色HUAWEIC8500型天翼直板手机一部、黑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40元;被害人莫某某一张邮政银行卡、红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1100元。经陇西*证中心鉴定:灰色HUAWEIC8500型天翼直板手机价值2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刑事照片,视频截图,视频说明,出警经过,王某某、焦*、吉*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莫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杨*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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