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漳县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宋*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白*、宋*驾驶白*的甘J50567农用三轮车在定西市安定区内官镇右丰村油富湾社(与宋*同村同社),把宋*的堂二爸宋*1家的牛圈后墙挖开一个缺口,盗窃三头黄牛(一头母牛,八岁口,红色,重1000斤,价值12000元;一头母牛,两岁口,红色,重7000斤,价值84000元;一头公牛犊,一月大,红色,重150斤,价值1800元,共计22200元),二人将三头黄牛牵到村口停放三轮车的地方时,牛挣脱跑了,二人怕被人发现便驾驶三轮车离开现场。第二天,安定区内官镇庆丰村杨家湾社村民在村里庙附近发现了这三头牛,便圈养在庙附近的村民陈*家。被盗三头牛现已追回返还失主。

2、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白*给宋*打电话预谋盗窃白*村里梁*家的两头驴。当晚,二人驾驶白*的甘J50567农用三轮车在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永安村西坡社(与白*同村),盗窃梁*家两头驴(一头驴是骟驴,黑色,肚子较大,体重约650斤左右,十四五岁口,价值6500元;一头是草驴,即母驴,黑色,细杆子身材,体重约600斤,十四五岁口,价值6000元,共计12500元),装到三轮车上连夜拉到会宁县牲畜市场,卖给了不认识的村民,共卖了6900元。所获赃款300元给白*作为三轮车的加油钱,其余被二人平分,现赃款均已被二人挥霍。

3、2014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白*、宋*在定西市立交桥下闲转时,遇见宋*的堂舅舅田*和妻子,并得知田*和妻子上兰州看病不在家。当晚10时许,被告人白*、宋*驾驶白*的甘J50567农用三轮车在定西市内官镇右丰村1社(与宋*同村),盗窃田*家两头圆牛(一头母牛,四岁口的,重900斤,价值10800元;一头母牛犊,一月大,价值1800元,共计。12600元),装到三轮车上连夜拉到会宁县牲畜市场,卖给了不认识的村民,共卖了7600元。所获赃款300元给白*作为三轮车的加油钱,其余被二人平分,现赃款均已被二人挥霍。

4、2014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白*、宋*驾驶白*的甘J50567农用三轮车在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永安村坟湾社16号(与白*同村同社),盗窃逯*家两头驴(一头公驴,四岁口的,价值5000元;一头母驴,六岁口,价值4500元,共计9500元),装到三轮车上连夜拉到会宁牲畜交易市场,卖给了不认识的村民,共卖了6700元。所获赃款300元给白*作为三轮车的油钱,其余被二人平分,现赃款均已被二人挥霍。

5、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白*、宋*驾驶白*的甘J50567农用三轮车从定西到漳县殪虎桥乡准备盗窃牲畜。晚上8时许,二人在漳县殪虎桥乡风景村红家洼社“白蛇嘴”的山顶上,盗窃武*家两匹母马(一匹黑色,右眼瞎,较肥,价值7600元;一匹枣红色,额头中间竖着一道白毛,较肥,价值7600元)、一头小骡子(黑红色,较瘦,价值4000元);在漳县殪虎桥乡瓦房村步儿社“红沟栏”山的半山腰处,盗窃何*家一头骡子(黑色,价值元6800元),装到三轮车上连夜拉到定西西巩驿集市、会宁牲畜交易市场,卖给了不认识的农民,共卖了21000元,所获赃款300元给白*作为三轮车的加油钱,其余被二人平分,现赃款均已被二人挥霍。

6、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白*、宋*驾驶白*的甘J50567农用三轮车从定西到漳县殪虎桥乡准备盗窃牲畜。晚上8时许,二人在殪虎桥乡竹林沟村走分水岭路边村庄的山上,盗窃李*家一匹小*(红色,一岁口,价值3800元)、朱*1家一匹骒马(棕黄色,十岁口,价值7200元)、朱*2家一匹马(黑红色,七岁口,价值7200元),装到三轮车上驶往定西,走了约十里路在212国道县殪虎桥处被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查获三匹马。被盗三匹马现已返回失主。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当庭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一、法定刑期。被告人白*、宋*因赌博输钱,在定西、漳县盗窃作案6起,采取溜门、挖墙、顺手牵羊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牲畜,价值达10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白*、宋*在盗窃作案中作用相当,无法区分主从犯。二、从重处罚情节1、被告人白*、宋*系多次作案、流窜作案,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2、被告人白*曾因贩毒被判刑,于2006年5月刑满释放,不属于累犯,但属于“有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3、被告人宋*拒不承认盗窃宋*1、梁*、田*、逯*家牲畜的事实,充分反映出宋*没有认罪、悔改的态度和意愿,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起到震慑犯罪、惩戒教育犯罪的目的和意义,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三、从轻处罚情节l、被告人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罪行;2、二被告人盗窃的宋*1家三头牛、李*家一匹马、朱*2家一匹马、朱*1家一匹马,已追回返还失主,未给四位失主造成经济损失,挽回经济损失40400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综合以上情节予以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白*辩解:起诉书指控属实。我姐夫和宋*是一个村的,2014年以后我与宋*联系就比较密切了。2014年二人开始赌博,我欠7万元的赌债,宋*欠多少我不知道。盗窃我村附近是我踩的点,盗窃宋*村是宋*踩的点,点踩好后就一起去盗窃。铁铲子是挖宋*1家的墙用的。盗窃是为了赌博和生活。

被告人宋*辩解:起诉书指控不属实,指控的第一、二、三、四项,我没有参与,在漳县盗窃的两次是事实。请求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白*、宋*驾驶白*的甘J50567农用三轮车在定西市安定区内官镇右丰村油富湾社(与宋*同村同社),把宋*的堂二爸宋*1家的牛圈后墙挖开一个缺口,盗窃三头黄牛(一头母牛,八岁口,红色,重1000斤,价值12000元;一头母牛,两岁口,红色,重7000斤,价值84000元;一头公牛犊,一月大,红色,重150斤,价值1800元,共计22200元),二人将三头黄牛牵到村口停放三轮车的地方时,牛挣脱跑了,二人怕被人发现便驾驶三轮车离开现场。第二天,安定区内官镇庆丰村杨家湾社村民在村里庙附近发现了这三头牛,便圈养在庙附近的村民陈*家。被盗三头牛现已追回返还失主。

2、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白*给宋*打电话预谋盗窃白*村里梁*家的两头驴。当晚,二人驾驶白*的甘J50567农用三轮车在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永安村西坡社(与白*同村),盗窃梁*家两头驴(一头驴是骟驴,黑色,肚子较大,体重约650斤左右,十四五岁口,价值6500元;一头是草驴,即母驴,黑色,细杆子身材,体重约600斤,十四五岁口,价值6000元,共计12500元),装到三轮车上连夜拉到会宁县牲畜市场,卖给了不认识的村民,共卖了6900元。所获赃款300元给白*作为三轮车的加油钱,其余被二人平分,现赃款均已被二人挥霍。

3、2014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白*、宋*在定西市立交桥下闲转时,遇见宋*的堂舅舅田*和妻子,并得知田*和妻子上兰州看病不在家。当晚10时许,被告人白*、宋*驾驶白*的甘J50567农用三轮车在定西市内官镇右丰村1社(与宋*同村),盗窃田*家两头圆牛(一头母牛,四岁口的,重900斤,价值10800元;一头母牛犊,一月大,价值1800元,共计。12600元),装到三轮车上连夜拉到会宁县牲畜市场,卖给了不认识的村民,共卖了7600元。所获赃款300元给白*作为三轮车的加油钱,其余被二人平分,现赃款均已被二人挥霍。

4、2014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白*、宋*驾驶白*的甘J50567农用三轮车在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永安村坟湾社16号(与白*同村同社),盗窃逯*家两头驴(一头公驴,四岁口的,价值5000元;一头母驴,六岁口,价值4500元,共计9500元),装到三轮车上连夜拉到会宁牲畜交易市场,卖给了不认识的村民,共卖了6700元。所获赃款300元给白*作为三轮车的油钱,其余被二人平分,现赃款均已被二人挥霍。

5、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白*、宋*驾驶白*的甘J50567农用三轮车从定西到漳县殪虎桥乡准备盗窃牲畜。晚上8时许,二人在漳县殪虎桥乡风景村红家洼社“白蛇嘴”的山顶上,盗窃武*家两匹母马(一匹黑色,右眼瞎,较肥,价值7600元;一匹枣红色,额头中间竖着一道白毛,较肥,价值7600元)、一头小骡子(黑红色,较瘦,价值4000元);在漳县殪虎桥乡瓦房村步儿社“红沟栏”山的半山腰处,盗窃何*家一头骡子(黑色,价值元6800元),装到三轮车上连夜拉到定西西巩驿集市、会宁牲畜交易市场,卖给了不认识的农民,共卖了21000元,所获赃款300元给白*作为三轮车的加油钱,其余被二人平分,现赃款均已被二人挥霍。

6、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白*、宋*驾驶白*的甘J50567农用三轮车从定西到漳县殪虎桥乡准备盗窃牲畜。晚上8时许,二人在殪虎桥乡竹林沟村走分水岭路边村庄的山上,盗窃李*家一匹小*(红色,一岁口,价值3800元)、朱*1家一匹骒马(棕黄色,十岁口,价值7200元)、朱*2家一匹马(黑红色,七岁口,价值7200元),装到三轮车上驶往定西,走了约十里路在212国道县殪虎桥处被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扣押被告人白*人民币3900元、甘J50567农用三轮车一辆,扣押二被告人手机两部、铁铲一把,并查获三匹马。三匹马现已返回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第一部分:有关案件来源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

第二部分:有关盗窃犯罪的证据

第一起:在安定区内官镇右丰村油富湾社盗窃宋*1家三头牛的证据。失主宋*1陈述,被告人白*供述,被告宋*供述,证人陈*、田*、段*证言,辨认笔录等。

第二起:在安定区凤翔镇永安村盗窃梁*家两头驴的证据。失主梁*陈述、被告人白*供述、被告人宋*供述、辨认笔录等。

第三起:在安定区内官镇右丰村盗窃田*家两头牛的证据。失主田*陈述、被告人白*供述、被告人宋*供述、辨认笔录等。

第四起:在安定区凤翔镇永安村盗窃逯*家两头驴的证据。失主逯*陈述、被告人白*供述、被告人宋*供述、辨认笔录等。

第五起:在漳县殪虎桥乡风景村盗窃武*家两匹马和一头骡子,在漳县殪虎桥乡瓦房村步儿社盗窃何*家一头骡子的证据。失主武*、何*陈述、被告人白*供述、被告人宋*供述、辨认笔录等。

第六起:在漳县殪虎桥乡竹林沟村盗窃李*家一匹马驹、朱*1家一匹骒马、朱*2家一匹马的证据。失主李*、朱*1、朱*2陈述、被告人白*供述、被告人宋*供述、辨认笔录等。

第三部分:有关犯罪主体的证据

被告人白*、宋喜山照片、二被告人户籍证明。

第四部分:有关量刑的证据

1、归案经过及补充说明;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3、白*刑事判决书;

4、被告人宋*供述;

5、被告人白*、宋*2014年一年内在定西、漳县盗窃作案6起;

6、被告人白*的供述;

7、发还物品清单;

8、现金3900元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白*、宋*均没有意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均作为本案定案的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宋*赌博输钱后,在定西、漳县盗窃作案6起,采取溜门、挖墙、顺手牵羊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牲畜,价值达10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不承认参与前四起盗窃,本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从重处罚情节:1、被告人白*、宋*多次作案、流窜作案;2、被告人白*曾因贩毒被判刑;3、被告人宋*拒不承认盗窃宋*1、梁*、田*、逯*家牲畜的事实,充分反映出宋*没有认罪、悔改的态度。从轻处罚情节:l、被告人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罪行;二被告人盗窃的宋*1家三头牛、李*家一匹马、朱*2家一匹马、朱*1家一匹马,已追回返还失主,挽回经济损失40400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白*现金3900元,被告人白*愿意退赔失主。作案工具应依法没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白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执行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执行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

三、作案工具甘J50567农用三轮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财政;作案工具手机两部,铁铲一把没收销毁。

四、扣押被告人白*现金人民币3900元,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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