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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肃北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字(2013)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新生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尤新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肃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尤*驾驶皮卡车和石*(在逃)到阿克塞县看铅锌矿,当日返回途中,经肃*肃阿公路施工地看到堆放的螺纹钢筋,遂产生盗窃想法,被告人尤*提出将钢筋盗走,石*表示同意。后二人将628.8公斤钢筋盗窃后在敦煌市“朝松废品收购站”出售,得890元后二人分赃。经肃北县物价局价格鉴定,被盗螺纹钢筋价值1257.60元。案发后,被告人尤*投案自首,石*逃逸。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新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管某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的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新生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新生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尤新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六十七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尤新生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2013年7月21日至2013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酒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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