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XX在武都城区多次盗窃汽车备用轮胎,共作案六起,所盗赃物出售后所得赃款被其用于吸食毒品。经武都*证中心鉴定:被盗轮胎价值总计10300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X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我自愿认罪,请求对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晚,被告人李XX窜至武都区城关镇钟楼滩九州货运部前,盗走白和平停放的红色东方天锦牌大货车樱花备用轮胎一个,后以42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轮胎卖给一外地男子。

2014年7月20日晚,被告人李XX窜至武都区城关镇清水沟桥,盗走易春*停放的庆铃牌白色厢式货车江铃钢圈70备用轮胎一个,后将盗得的轮胎卖给一男子。

2014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XX窜至武都区城关镇钟楼滩大桥市交通局大门口,盗走孙*停放的银白色福田牌皮卡车备用轮胎一个,后将盗得的轮胎卖给一男子。

2014年7月25日晚,被告人李XX窜至武都区城关镇王家庄广场,盗走曹*停放的江铃牌货车备用轮胎一个,后将盗得的轮胎出售。

2014年7月28日晚,被告人李XX窜至武都区钟楼滩大桥旁巷道内,盗走高正林停放的福田牌皮卡车备用轮胎一个,后将盗得的轮胎出售。

2014年7月31日晚,被告人李XX窜至武都区城关镇钟楼滩大桥旁交通局,盗走刘*停放的长城风骏5皮卡车备用轮胎一个,后在武都区城关镇长江大道以100元价格买给一陌生司机。

被告人李XX所盗赃物出售后所得赃款被其用于吸食毒品。经武都*证中心鉴定:被盗轮胎价值总计10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证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系多次盗窃,并将盗窃来的财物用于吸毒,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X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