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杨XX流窜到武都区城关镇卧龙时代广场“富安娜床上用品”专卖店,以购买床上用品为由与店员商讨价格,后借故到店内洗手间之际盗取了王*洗手间包内36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014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杨XX窜至武都区城关镇卧龙时代广场“小傅红木家具店”,以购买家具为由与店主商讨价格,后趁店主接待其他顾客之际,盗取了店主傅*钱包内42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

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XX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我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杨XX流窜到武都区城关镇卧龙时代广场“富安娜床上用品”专卖店,以购买床上用品为由与店员商讨价格,后借故到店内洗手间之际盗取了王*洗手间包内36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014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杨XX窜至武都区城关镇卧龙时代广场“小傅红木家具店”,以购买家具为由与店主商讨价格,后趁店主接待其他顾客之际,盗取了店主傅*钱包内42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报告、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7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X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