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白某某盗窃罪、蒲某某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白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蒲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11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郭*、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白某某、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白某某因信仰名为“三赎基督”的邪教,听信一个叫赵某某(身份不详)的女人说“神”需要电器,“指示”二人盗窃电器,二被告人于2014年2月期间先后三次在西吉县将台乡、兴隆镇及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等地盗窃作案三次,盗窃总价值12758元。具体如下:

1.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白某某二人驾驶墨绿色皮卡车,在西吉县将台乡街道熊猫电视电器店内盗窃一台白色爱妻牌双缸洗衣机。

2.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李**、白某某驾驶墨绿色皮卡车,在西吉县**尔电器专卖店,趁店员不备将放在店门口最右侧的一台海尔牌银白色的电冰箱盗走,后二人又回到该店,被告人李**以买空调为由吸引店员注意力,白某某趁人不备盗窃了放在展台上的一台白色海尔牌笔记本电脑。

3.2014年2月底,被告人李**、白某某驾驶墨绿色皮卡车,在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在虹兴日用品经销部,趁店员不备盗窃三星牌19寸电视和16寸电视各一台;在百姓家私城盗窃42寸创维液晶电视一台;在宏利达时代电器店盗窃一台调音台(又称功放机)。

被告人李**、白某某将上述盗窃所得的赃物藏匿于西吉县将台乡蒲某某家。

案发后,被盗电冰箱、洗衣机、一大两小电视机、调音台现已追回,除调音台外其他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就起诉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蒲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白某某、蒲某某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蒲某某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就是将台这一起,白某某没有参与,她不知道盗窃;墨绿色皮卡车是我的,是我从夏*的高某某跟前买的,车辆没有任何手续,我已经开了两年了。我有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给我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白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就是将台的这一起我没有偷,我当时去将台街道找我母亲,进到熊猫电器店里转,我不知道李*甲在外面偷东西,等我到车上的时候,李*甲已经将洗衣机搬到车上了。我有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给我判处缓刑。

被告人蒲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供认有罪,希望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白某某因信奉名为“三赎基督”(又称“门徒会”)的邪教,听信一个叫赵某某(身份不详)的女人说她通过祷告看到“神”降下电器,让二人去找。二被告人遂于2014年2月份先后在西吉县将台乡、兴隆镇、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街道实施盗窃,并将所盗电器全部藏匿于和其一同信奉“三赎基督”邪教的被告人蒲某某家中。具体如下:

一、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驾驶墨绿色长城牌皮卡车,在西吉县将台乡街道盗窃被害人焦某某经营的熊猫电视电器店内的一台XTiane牌双缸洗衣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洗衣机价值1299元。案发后,被盗洗衣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李**、白某某驾驶墨绿色长城牌皮卡车,在西吉**街道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海尔电器专卖店,趁店员不备将放在店门口最右侧的一台银灰色海尔牌电冰箱盗走,后二人又回到该店,被告人李**以买空调为由吸引店员注意力,白某某趁人不备,将放在展台上的一台白色海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冰箱价值2999元,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4500元。案发后,被盗海尔牌电冰箱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三、2014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白某某驾驶墨绿色长城牌皮卡车,在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被害人李**经营的虹兴日用品经销部,趁店员不备盗窃三星牌19英寸电视机和16英寸电视机各一台;在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百姓家私城盗窃42英寸创维牌液晶电视机一台;在被害人祁*经营的宏利达时代电器店盗窃一台调音台(又称功放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19英寸三星LED电视机价值400元、16英寸HYUONAILEO电视机价值380元;42英寸创维电视机价值2600元;MeckWA-808D调音台价值580元。案发后,被盗电视机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盗调音台已追回并随案移送。

综上,被告人李*甲参与盗窃5次,盗窃总价值12758元;被告人白某某参与盗窃4次,盗窃总价值11459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李**的墨绿色长城牌皮卡车一辆,并随案移送。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笔记本电脑损失4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物证

1.作案工具墨绿色长城牌皮卡车一辆,证实了被告人李**、白某某实施盗窃作案所驾驶的车辆。

2.被盗MeckWA-808D调音台一台,证实了被告人李*甲伙同白某某盗窃赃物的基本特征。

(二)书证

1.西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了2014年2月26日至8月7日,西吉县公安局先后接到被害人陈某某、李**、焦某某、张某某、祁*报案,各被害人称店中电器被盗,要求查处。西吉县公安局决定受理。

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白某某、蒲某某的基本情况及其犯罪时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西吉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2014年3月4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李*甲处扣押皮卡车一辆;3月12日从李*乙处扣押银色海尔牌电冰箱一台、黑色42英寸创维牌电视机一台、19英寸液晶电视机一台、16英寸电视机一台、灰色功放机一台、XTiane双桶洗衣机一台,并依法发还各被害人的事实。

4.移送物品清单,证实了侦查机关将被盗功放机一台、作案工具墨绿色长城牌皮卡车一辆随案移送的事实。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李**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笔记本电脑损失4500元,本院依法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三)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李*甲开着一辆皮卡车拉来了一台洗衣机,一台电冰箱、还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过了几天又拉来了三台电视,一个功放机,还有一个电磁炉箱子里面装的连接线,烧水用的机子。当时只说先寄放到其家,过段时间来取。当时其不知道是李*甲偷来的,也没有问,也没有想那么多。后来听说李*甲被抓了,所以其就急着将电器藏起来了。李*甲每次和一个姓白的女的,还有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一起来送的电器。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证实了其在将台街道经营的熊猫电视电器店内的一台白色爱妻牌双缸洗衣机被盗,价值850元。那天,其儿子在一楼看店,刚开始先进来一个女人,在店里面转着问这问拿,也不买东西,转了一会儿之后,这个女人走了,其儿子就跟着走到门口,发现门口摆着的一台爱妻牌双缸洗衣机不见了,其儿子就进来给其说了,其出去一看就是不见了,门口的路上有汽车轮子粘着水压下的水印子,其想肯定被人拉着跑了,其就没有报案。以及其报案中称丢了一个爱妻牌洗衣机,因为其店里先后被盗两台洗衣机,一台爱妻牌丢的迟,一台小天鹅牌丢的早,公安机关询问时,其就把最近丢的爱妻牌洗衣机报了,其以为小天鹅找不见就没有报案,之后追回来的的确是小天鹅牌洗衣机,第一次笔录中说爱妻牌双缸洗衣机是进货价850元,卖价1000多元。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2月25日早上10时许,其经营的西吉县兴隆镇海尔专卖店的一台海尔牌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海尔牌电冰箱被人偷走,从监控录像发现偷东西的有两个人,一男一女,电脑是黑色的,14英寸,价值4999元;电冰箱是银灰色,价值2999元,总价值8000元。偷东西的这两个人在2014年2月23日来过其店里,当时那个男的说他是王**的工作人员,想购买1台空调,看了后说他没开车就先不提货了,然后两个人就离开了。以及其在公安机关报案说笔记本电脑是黑色的,因当天其不在店里,回来店员说是黑色的,报案的时候就说是黑色的,后来回去查了一下,被盗电脑是白色的。

3.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2月底的一天,其在张易镇街道经营的虹兴日用品经销部里的三星牌19英寸电视和16英寸电视各一台被盗,一共价值800元,偷东西的男的50岁左右,身高1.76米左右,戴了一个墨镜。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2月底的一天,其在张易镇街道经营的百姓家私城里的一台42英寸创维牌液晶电视被盗,价值2600元。

5.被害人祁*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2月份的时候,其在张易镇街道经营的宏利达时代电器店里的一台功放机被盗的事实。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其于1995年信奉“三赎基督”邪教组织。2014年2月23日早晨其跟赵某某、白某某三人在将台街道见面,赵某某说她通过信神祷告看到天上降下冰箱、电脑、洗衣机、电视,让其到兴隆去取,具体哪个超市没说,光说让去找,然后其驾驶其的一辆墨绿色皮卡车带着白某某就到兴隆镇街道找,当天没找到就回去了。2月25日早晨赵某某又打电话在将台见面,赵某某说她通过祷告看见需要的电器降下来了,让其到兴隆镇去找,其就拉着白某某当天中午又到了兴隆**专卖店,趁店员不注意,其跟白某某就把店门口最右手边的一台冰箱抬到皮卡车上拉走了,当时店里的人没发现,其开车在兴隆镇街道转了一圈把车停在路口,其跟白某某又回到这家店里,其进去以要买空调为借口把店员引到一边,白某某趁店员不注意时,把柜台上面最左边的一台白色笔记本电脑偷上装到自己的衣服怀里,其到将台街道就问赵某某东西放到哪,赵某某就把其引到将台乡新农村一个叫李*乙的家里,把东西放下其就走了。大概隔了二三天,赵某某又打电话让到将台,说要去固原张*学习,其就开车拉着赵某某跟白某某到张*街道,赵某某下车说她祷告后又看到了让找去,其和白某某就到一家电器店,其还是进去吸引老板的注意力,白某某进去趁着老板不注意时,把一台黑色液晶电视搬到车上;又在张*街道离这家店有300米远的一家店里,其进去还是吸引店员的注意力,白某某拿了一个小的液晶电视,其出来之后看见车上有两个小的液晶电视,另一个小的电视其不知道什么时候拿的,是不是在这家店里面拿的其没有看见,其和白某某把东西都放到张*镇一家人家里。在第三家店里,是白某某给其打掩护,其在里面抱了一个黑色调音器,等到天黑其和白某某把东西拉着到了李*乙家里。2014年2月26日其和白某某、赵某某三人还是在将台街道见面,赵某某就说她通过祷告看到有洗衣机从天上降到将台了,让其去取,其和白某某就在将台乡街道转着,然后白某某就从一个叫熊猫电视的店里面进去了,其就在门口把一个双缸洗衣机搬到车上,其就开着拉到李*乙家里去了,当时赵某某已经在李*乙家里面坐着。李*乙的老婆蒲某某信“三赎基督”,从来不说这些东西是偷来的,都是通过祷告要来的。

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其于2013年6月份开始信“三赎基督”。2014年2月份的一天(大概是二十几号),其姐夫李*甲打电话说带其去拿东西。到兴隆镇的一家电器店里,李*甲说他把店里的人堵住,让其拿东西。这一次因为其不敢拿所以没有拿成,李*甲就说下一次再拿。又过了两天,李*甲又打电话说出去拿东西,到兴隆街道,李*甲说咱俩个现在还去那个店里面拿电脑。李*甲就吸引了一个营业员到里面看空调,其在卖电脑的这边转着,趁另外一个店员在数钱的时候,把柜台上面最左边的一台白色笔记本电脑装到衣服怀里就出去了。过了两三天,李*甲打电话叫其去张易,到第一个店里面其先拿了一个没有包装的平板电视,之后到另外一个店里面,李*甲给其指一个带包装的小电视,其就把那个电视拿了;最后到第三家店里面李*甲拿了一个像放音量的仪器的一个东西。因为其跟李*甲都信神(“三赎基督”),李*甲打电话说是神需要,让其跟他去给神拿电器,其就跟去了。其跟李*甲到兴隆街道盗窃之前,还在将台街道农行旁边的一个电器店内,李*甲拿了人家的一个电暖器,还在将台街道熊猫电视店里拿了一个小洗衣机,但这次其没有参与,等其回来李*甲已经把东西放到车上了。其和李*甲在兴隆、将台盗窃的电器都搬到将台乡一个姓蒲的女人家里,她老公好像姓李。每次都是姓赵的这个女人主动联系其跟李*甲的,先打电话到将台见面,来了以后再告诉其到哪里取东西。

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其跟赵某某、李**、白某某一直信“三赎基督”教。大概今年2月份的时候,赵某某带着一个姓李的男人和一个姓白的女人,说神赐了一些东西放在其家里面,其当时说能行,然后他们把东西搬进来放下了。*某某说是神赐下来的,其当时信神也就没有多问。*某某和李**、白某某一共放了两次,一个电冰箱、一个洗衣机,一个电脑,一个大电视,两个小电视,一个功放机,还有一个电磁炉的箱子,里面装什么其不知道。

(六)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了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李*甲在侦查人员的陪同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西吉县**尔电器店、将台乡街道熊猫电视电器店、原州区**兴日用品经销部、百姓家私城的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指认了这些地点就是其实施盗窃的地点。

(七)鉴定结论

1.西吉**证中心西**(2014)7号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了经西吉**证中心鉴定,涉案海尔BCD-22TMCY电冰箱价值2999元、XTiane双桶洗衣机价值1299元、16英寸HYUONAILED电视机价值380元、19英寸三星LED电视机价值400元、42英寸创维电视机价值2600元、MeckWA-808D调音台价值580元。

2.西吉**证中心西**(2014)20号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了经西吉**证中心鉴定,涉案海尔牌S500型白色笔记本电脑价值450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李*甲对西**(2014)7号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提出异议,认为被盗洗衣机被害人焦某某陈述价值为850元,鉴定价格却是1299元,鉴定价格过高,经查,被害人焦某某陈述的被盗洗衣机价值850元是爱妻牌洗衣机的价值,但物价部门的价格证明是根据已追回的被盗XTiane牌洗衣机所作的,系有效价格证明,故对被害人陈述的价格不予采信;对其他证据,经审查核实,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且相互之间能够吻合、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宜划分主从;被告人蒲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白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蒲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在将台乡街道盗窃被害人焦某某的爱妻牌洗衣机一台,经查,被告人李*甲对其在该店盗窃过一台洗衣机供认不讳,但洗衣机的具体型号其记不清,同时又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蒲某某家里扣押的洗衣机就是其在该店里盗窃的,而扣押的洗衣机是XTiane牌,该供述与被害人焦某某陈述的其店里一台小天鹅牌洗衣机被盗,能够相互印证、吻合,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在该店盗窃爱妻牌洗衣机一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参与了该起盗窃,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对被告人李**、白某某关于在将台街道熊猫电器店里盗窃洗衣机时,白某某没有参与的辩解,予以采信。

被告人李**的盗窃数额为12758元,被告人白某某的盗窃数额应为11459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数额本院亦予以纠正。

三被告人均因信奉“三赎基督”邪教组织,听信他人谣言而实施犯罪行为,故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被盗物品已大部分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李**家属又代为退赔了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白某某的量刑意见与其罪行及危害后果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和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的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白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蒲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蒲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MeckWA-808D黑色调音台一台,依法返还被害人祁*;作案工具墨绿色长城牌皮卡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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