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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阜康市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布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布某某来到阜*油公司家属院2号楼1单元,以攀爬阳台的方式,翻窗进入该单元201室钱某某家,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钱某某发现,被告人逃离现场。

2015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布某某来到阜*油公司家属院1号楼3单元,以攀爬阳台的方式,翻窗进入该单元202室孜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孜某某发现,被告人将房间内的两件马甲及一条丝巾拿上跳窗逃离时,被巡逻大队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布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布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布某某来到阜*油公司家属院2号楼1单元,以攀爬阳台的方式,翻窗进入该单元201室钱某某家,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钱某某发现,被告人逃离现场。

2015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布某某来到阜*油公司家属院1号楼3单元,以攀爬阳台的方式,翻窗进入该单元202室孜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孜某某发现,被告人将房间内的两件马甲及一条丝巾拿上跳窗逃离时,被巡逻大队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0元。

另查明,2015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马甲两件、丝巾一条发还给受害人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清单1份、发还清单1份。证明2015年5月14日阜康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张*的见证下从布某某处扣押马甲2件,丝巾1条。同年5月20日已发还给被害人。

2、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1份。证明2015年5月13日,被害人钱某某家遭盗窃的时间、地点及报案经过。

3、被害人孜某某的陈述1份。证明2015年5月13日,被害人孜某某家被盗窃的时间、地点、被盗物品及报案经过。

4、被告人布某某供述4份。证明被告人布某某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以及抓过经过。

5、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1份。证明被盗黑色条纹布料马甲、紫色布料马甲、丝巾共计价值210元。

6、阜*(刑)勘(2015)050014号现场勘验笔录1份,附现场平面图2张、现场照片18张。证明被告人布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在阜*油公司家属院2号楼1单元201室、1号后3单元202室入户实施盗窃具体地点,现场方位、现场状况。

7、受案登记表2份,证明2015年5月14日被害人钱某某、孜某某向阜康市公安局报案称家中被盗,阜康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受理案件的记录情况。

8、常住人口信息表1份。证明被告人布某某,1981年9月12日出生,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9、抓获经过1份,证明2015年5月14日2时许,阜康市公安局巡逻大队接到110指挥令称在阜康市石油公司家属院2号楼1单元201室有个小偷进入受害人钱某某的房间实施盗窃时被钱*发现,该小偷迅速逃离现场,接警后,巡逻大队赶到现场进行查找,后在该家属院1号楼3单元202是后窗户上发现一个陌生人正从二楼窗户往下跳,巡逻大队成员现场将其控制,经口头询问,该男子叫布某某,正是在该家属院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后将嫌疑人布某某移交刑侦大队处置。在到案过程中,布某某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布某某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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