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同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马窜至吉木萨尔县北庭路“振坤金店”内,佯装购买黄金饰品,并在挑选黄金饰品时趁被害人葛不注意,将店内一只黄金手镯(重19.8克)藏匿自己身上后离开金店。经估价部门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5940元。2013年1月13日奇台县公安局民警在奇台县“虫虫网吧”将被告人马抓获,被告人归案后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葛。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物品价值人民币5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马的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退赃是在2013年12月19日,我母亲得知后到金店退还给老板。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马窜至吉木萨尔县北庭路的振坤金店内佯装购买黄金饰品,在挑选黄金饰品期间趁店主被害人葛不注意,将店内一只黄金手镯(重19.8克)藏匿于身上离开。经估价部门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5940元。被告人马回到家中将黄金手镯赠送其母亲。2013年12月18日,因被告人马的母亲得知公安机关追查手镯盗窃一事,向被告人马追问手镯的来源,被告人向其母亲告知黄金手镯从振坤金店盗取的。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马的母亲到振坤金店将黄金手镯退还给被害人葛。

2013年1月13日奇台县公安局民警在奇台县“虫虫网吧”将被告人马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足以认定,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的亲属在得知盗窃一事后积极、主动向被害人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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