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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焉检刑诉(2014)第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焉耆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被告人马*将自己的一辆二拖三半挂重型牵引车(东风天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新R;京陀牌重型仓栏式半挂车,车牌号:新M挂)抵押给刘*,从刘*处借得现金70000元,因刘*担心马*不能按期还款,又与马*签订一份《购车协议》,约定马*将该车以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被告人马*将该车的车钥匙、行车证等车辆手续交给刘*后,刘*将该车辆停放于焉耆*手车交易市场。2月26日,被告人马*用备用钥匙将该车秘密盗走,后又将该车押给张某某、赵某某,从张某某、赵某某处借得现金5100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81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刘*。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被盗车辆钥匙1把、赃物照片2张,证实马*盗窃时使用的车门备用钥匙及被盗车辆。

二、书证:

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新R号车登记车主为和田地区*责任公司;挂号重型仓栏式半挂车的所有人为库尔勒*限责任公司。

2、购车协议,证实2014年1月5日,马*将新R、新M车转让给刘*,车辆的转让价格为100000元。

3、收条复印件,证实2014年1月5日,马*收到刘*现金70000元整,同日,马*收到刘*的购车款10万元整,车号为新R、挂车车号为新M号。

4、抵押保证书,证实2014年2月26日,马*因无力偿还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向赵某某、张某某借款60000元,将红色半挂车(车号新R,半挂车号:新M)抵押给赵某某、张某某,借款期限为20天,如无法按期偿还,赵某某、张某某可变卖该车偿还借款。

5、委托书复印件,证实2014年2月26日,马*委托张某某、赵某某变卖其名下的半挂车,主车号新R,挂车号:新M,半挂车的其他债权债务与赵某某、张某某无关。

6、短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据复印件、收回贷款凭证复印件,证实2013年1月11日,五号渠乡农村信用社向马*发放贷款40000元整。2014年1月6日,马*向五号渠乡信用社归还本息合计40170.67元。

7、中国*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小额贷款借据、放款通知单复印件,证实2013年3月5日,中国*银行向马刚发放农户联保小额贷款50000元整。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还款单、转账凭证、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证实2014年2月27日,马某某代替马*偿还了在中*银行的贷款51090元。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周围情况。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马*指认焉耆县老车管所旁边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院内系其盗窃半挂牵引车的地点,焉耆县五号渠乡中五号村村委会旁边的空地系其将半挂牵引车抵押给张某某、赵某某后停放车的地点。

11、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马*盗窃的重型牵引车价值共81500元。

12、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马*出生于1982年4月6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记录。

1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19日23时许,焉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晶桥招待所301房间内,将网上追逃逃犯马*抓获。

1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3月12日,焉耆县公安局民警曹*、王*,在韩某某的见证下,从赵某某处扣押牵引车头一辆、半挂车一辆、黑色车钥匙一把。

15、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4月14日,焉耆县公安局将半挂牵引车一辆、仓栏式半挂车一辆发还刘某某。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马*,2011年1月,马*以60000元的价格从马某某处购买了一辆东风天龙牌牵引车头,车牌号为新R,挂靠在和*公司。马某某在购买此车时,将车落户在其妹夫吴*某名下,车辆卖给马*后一直没有过户。2014年3月5日,刘*找到马某某,称马*将新R号半挂牵引车卖给了他,要求办理过户手续。马某某便以吴*的名义和刘*签订了购车协议书,并以吴*的名义给刘*出具了委托书。刘*替*向马某某还款2000元。马某某从李某某、马某某处得知,马*借刘*7万元,把车抵给刘*了。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4日,在其介绍下,马*从刘*借了7万元钱,并将自己停放在焉耆县三公里二手车市场的二拖三半挂车抵押给刘*。刘*在看完车后,与马*签订了协议。李*某不知道协议的具体内容。刘*拿到车后,仍将车停放在二手车交易市场。2014年3月3日,李*某从马某某处得知,马*用二托三车作抵押从马某某处借款50000多元,车停在五号渠乡中五号村一组。2014年3月4日,刘*到焉耆县找到李*某并说马*的车不在二手车交易市场,李*某告诉刘*车停在五号渠乡中五号村一组,刘*通过李*某找到马某某,马某某要求刘*支付50000元后才能将车开走,但马某某不同意。后**在离开时告知李*某要将马*的二托三半挂车过户。

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的某天,在焉耆*手车交易市场,马*与刘*在刘*的车中签署了购车协议,马*将车钥匙、行车证、营运证等物品交给刘*。

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6日,马*通过马某某从张某某、赵某某处借款51000元用于偿还其在中*银行的贷款,马*将其停在焉耆县停车场的一辆红色半挂重型牵引车,车牌号新R,挂车车牌号新M挂抵押给张某某、赵某某,并签订了60000元的抵押协议,后马*与韩*将该车开至焉耆县五号渠乡中五号村村委会旁的空地停放。马*向马某某谎称该车没有债务纠纷。

5、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6日,马*为还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以自己的红色半挂牵引车为抵押,向张某某、赵某某借款51000元,双方签订了抵押保证书,还款期限20天,为增加马*的还款压力,双方在保证书中签订的借款数额为60000元,后马*将其半挂牵引车开至焉耆县五号渠乡中五号村村委会旁边的空地上,给马*借的51000元钱是从马某某的卡中支取的。马*向张某某等人称所抵押的车辆没有其他债务。还款日期到了后,马*没有还款,电话处于停机状态,马*的家人也不知道马*去了何处。

6、证人韩*的证言,证实马*因欠邮政储蓄银行51000元钱贷款即将到期,无力偿还,马某某是该贷款的担保人,便找到张某某和赵某某给马*借款,马*将车抵押给张某某和赵某某。2014年2月26日15时许,马某某让韩*和马*一起到焉耆县老车管所旁边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将马*用于抵押的车开至焉耆县五号渠乡中五号村村委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马*用车钥匙将车门打开,但其没有发动车的钥匙,马*便将车的四维子卸开,用螺丝刀将车发动着,韩*将车开到村委会旁边的空地上。韩*问过马*发动车的钥匙在哪,马*称车钥匙丢了。

四、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5日,马*以自己的红色东风牌半挂车,车头牌照新R,挂车牌照新M挂二托三货车作抵押,从刘*处借款7万元,并签订了10万元的购车协议,车头挂靠在和田*限公司,挂车挂靠在库尔勒*限公司。刘*因车辆没有过户,且两年未审验,其担心马*不能还款时,需要承担此笔费用,所以要求马*出具了10万元和7万元的收条,双方口头约定,马*在2014年3月5日不能还款时,该二托三车交由刘*处理。后马*将该车的行车证、道路运输证、车钥匙、一副车头牌照交给刘*,并将车辆停放在焉耆县三公里二手车交易市场。3月4日,刘*发现车辆丢失,后其从姓李的男子处得知,该车停放在五号渠乡中五号村马村长家中,马*向马村长借款51000元,并将二托三车抵押给了马村长。3月初,刘*到和田*公司办理了车头过户手续,并替马*向马*还款10000元;到库尔勒*限公司办理了挂车过户手续,并替马*向马*某还款2000元。刘*将该车过户到徐某某名下。

五、被告人马*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5日,其为偿还焉耆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从刘*借款70000元现金,并将自己停放在焉耆县万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一辆红色东风牌半挂牵引车抵押给刘*,二人签署了购车协议,其将该车车门钥匙、发动机钥匙、行车证、营运证、遥控器交刘*保管,因刘*无处停放该车辆,且其向刘*称车辆停放于此处无需停车费,后**同意仍将该车停放在此处。2014年2月26日,马*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到期无力偿还,便从焉耆县五号渠乡中五号村的张某某、赵某某处借款51000元,并以其半挂重型牵引车做抵押。同日,马*在没有通知刘*的情况下,用未交给刘*的车门备用钥匙将车门打开,因没有发动机钥匙,其用螺丝刀把发动机的马*负极连接,将车发动,用螺丝刀把方向盘锁拆除,将车开至焉耆县五号渠乡中五号村村委会旁边的空地上,其向张某某、赵某某谎称该车未抵押给他人。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81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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