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呷马木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呷马木乃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呷马木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0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呷马木乃在阿克苏市佳和苑小区,发现7号楼4单元302室窗户未关,遂利用天然气管道攀爬至屋内,将受害人张*甲家中1200元现金盗走。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挥霍。

2、2014年10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呷马木乃在阿克苏中华花园小区,发现10号楼2单元501室的窗户未关,遂利用天然气管道攀爬至屋内,将受害人冉*家中的800元现金盗走,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退还冉*现金800元。

3、2014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呷马木乃在阿克苏市佳和苑小区,发现7号楼4单元402室窗户未关,遂利用天然气管道攀爬至屋内,将受害人张*的一部三星手机盗走,后将被盗手机与他人交换毒品。案发后手机被追回,经鉴定被到手机价值1100元。

4、2014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呷马木乃在阿克苏市健康佳园小区,发现2号楼3单元301室的窗户未关,遂利用天然气管道攀爬至该屋内,将受害人王某某家中一部小米3手机和一部苹果4S手机盗走,后用被盗手机与他人换取毒品。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3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呷马木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呷马木乃为获取毒资,多次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64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呷马木乃有前科劣迹,不思悔改,应酌情从重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呷马木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呷马木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张*甲人民币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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