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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鹏霖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5)第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鲜鹏霖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鲜鹏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4月,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技术学院,盗窃被害人童*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64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2012年6月,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技术学院植物系园艺教研室,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包内现金2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3、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市乌喀路广州宾馆一房间,盗窃被害人熊某某妻子的手提包,取得一电动车钥匙,因包内没有值钱的物品后弃之,盗窃了迅扬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88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4、2013年10月,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市南大街信合大厦16楼,趁办公室人员开会之机盗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44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5、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动公司车棚内,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车的车钥匙没有拔掉,遂“骑走”并变卖。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88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6、2013年7月,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市南大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趁办公室人员不在,盗窃被害人陈*索爱手机一部,现金2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040元。共计124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7、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市教育路实验中学教师公寓,盗窃被害人靳某某联想G460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92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8、2013年12月,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站办公室,盗窃联想V360A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38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9、2014年2月,被告人鲜鹏霖进入位于阿克苏市西大街2号综合生产楼602室的阿克苏*有限公司,盗窃被害人丁某某扬天牌电脑一台、方正牌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分别为1920元、1250元,共计317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10、2014年4月4日,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市西大街77号行署家属院宿舍401室,盗窃被害人宁某某42寸液晶电脑一台,以500元的价格变卖到三角地,后电脑被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600元。

11、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鲜*霖进入农一师高级中学家属院2单元504室,发现瞿某某的女朋友在睡觉,盗窃了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50元,后拿包逃离时碰上正在上楼的瞿某某,瞿某某质问其个人情况,鲜*霖遂挣脱逃走。遗留在四楼楼梯的包被瞿某某发现并拿回自己的宿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240元。

12、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市人民南路财政局家属院,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甲挂在衣架上的衣服里钱包内的现金700元、三星手机一部,后将衣服和钱包扔到2楼厕所后逃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980元、钱包价值18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13、2014年3月,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农一师高级中学教师宿舍内,盗窃被害人高*放在床下褥子下的现金2000元。后现金被挥霍。

14、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市解放中路邮政储蓄银行,盗窃被害人唐某某现金20元、被害人黄*现金400元,共计420元。

15、2014年4月,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市解放中路鑫润德豆捞员工宿舍,盗窃被害人黄某某酷派8002、被害人周某某小米2、被害人周*OPPO819T。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分别为360元、770元、1530元。共计266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16、2014年2月,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师医院员工宿舍,盗窃被害人曾某东芝牌笔记本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45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17、2014年2月,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师医院员工宿舍,盗窃被害人侯某某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75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18、2014年2月,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工商银行运行管理科,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白色酷派7270型号手机一部,中兴手机一部,现金120元。经鉴定手机价值分别为400元和100元,共计62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19、2014年1月,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市广播电视大学,盗窃被害人杨某某19寸显示器及电脑主机箱一个、索尼数码相机一个、移动硬盘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分别为2660元、2870元、350元,共计588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市文化路地区二中白玉兰楼309室内,盗窃清华同方笔记本一个、华为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分别是2730元、270元、940元,共计394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1、2014年2月,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市*国资委办公室,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现金5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是2240元,共计2740元。

22、2014年2月,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报社办公室,盗窃被害人夏*包内现金10000元。后将现金全部挥霍。

23、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技术学院,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甲乙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92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4、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鲜鹏霖进入阿克苏*技术学院,盗窃被害人宋某某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89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其陈述、被告人鲜*的供述、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察笔录、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鲜*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多次入室盗窃,且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鲜鹏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

二、被告人鲜*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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