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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4)第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检察员李*、被告人穆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穆某某趁同住在阿克苏市电力小区603室(被告人男朋友住处)的被害人雷某某外出购物时,将雷某某行李箱内的首饰盒盗走。经鉴定,首饰盒内三件黄金首饰价值2529.90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穆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其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穆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8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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