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以托检公诉刑诉(20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赵xx在托克逊县滨河小区一中国福利彩票销售点内,趁受害人范xx不备,先后三次盗窃其店内不同面值的“刮刮卡”彩票463张,总面值为3155元。盗窃后,被告人赵xx将所盗彩票在托克逊县九龙菜市场一彩票店兑换,三次兑换现金1800元。故被告人赵xx盗窃数额为4955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赵xx的亲属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托克逊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被害人范xx的陈述、证人徐x的证言、托克逊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49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x的亲属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赵xx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吐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