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XX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以托检公诉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7日9时30分许,被害人刘xx(车主)和被告人郭xx一同驾驶冀AV5259、冀A14Y0挂重型半挂货车到达托克逊县阿乐惠镇,二人之前因劳资纠纷发生矛盾,被告人郭xx趁车主刘xx吃早饭之机,借故离开并独自驾驶货车驶离托克逊县。后刘xx报案,经办案民警多次传唤,被告人郭xx以车主刘xx拖欠其工资为由拒不到案,将货车车头和挂车分别停放在鄯善县xx停车场和连木沁镇一补胎店内,并将放在驾驶室内刘xx的钱包内的4000元现金和一张卡内余额3762.38元的中国石油加油卡盗走,后坐火车逃回河北。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郭xx辩称,是因为车主刘xx拖欠工资,才把货车开走的,且拿钱是车主刘xx让拿的,刘xx否认拖欠工资及干活的事实,只能这样做。当时家里有急事,把车放下就急着回家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xx与被害人刘xx系雇佣关系。2014年5月27日9时30分许,被害人刘*(车主)和被告人郭xx一同驾驶冀AV5259、冀A14Y0挂重型半挂货车到达托克逊县阿乐惠镇,二人之前因劳资纠纷发生矛盾,被告人郭xx趁车主刘xx吃早饭之机,借故离开并私自驾驶冀AV5259、冀A14Y0挂重型半挂货车驶离托克逊县。后刘xx报案,经办案民警多次传唤,被告人郭xx以车主刘xx拖欠其工资为由拒不到案,将货车车头和挂车分别停放在鄯善县xx停车场和连木沁镇一补胎店内,并将放在驾驶室内刘xx的钱包里的4000元现金和一张卡内余额3762.38元的中国石油加油卡盗走,后坐火车逃回河北,将中国石油加油卡交由其朋友兑换现金。案发后,被告人郭xx没有退赃、退赔。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短信记录、乘车信息查询单、油卡交易明细、被害人刘xx的陈述、托克逊县公安局的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被告人郭xx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7762.3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xx以拖欠工资为由,且经过受害人允许,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其认为不是犯罪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吐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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