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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阿克苏市A8网络会所上网,其乘被害人谭*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机箱上充电的一部三星牌手机盗走。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

2、2014年8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阿克苏市A8网络会所上网,其乘被害人夏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显示器边的苹果4S手机盗走。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50元。

3、2014年8月17日凌晨8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阿克苏市A8网络会所上网,其乘网吧安检员左某某离开之机,将被害人放在安检门桌边的一部荣事达牌手机盗走。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4、2014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阿克苏市A8网络会所上网,其乘被害人王*刚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三星牌N9008型手机盗走。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40元。

5、2014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阿克苏市A8网络会所上网,其乘被害人谢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钱包盗走,在其准备离开网吧时被网吧工作人员抓获。被盗钱包内无现金。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盗窃的事实,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说明、被害人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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