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5)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记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检察员董*、被告人陈*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3日13时,被告人陈*在阿克苏市东大街阿*海鲜楼吃饭时,趁被害人罗*打牌聊天之机,将其放在外套中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400元。案发后,被盗钱包和现金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其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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