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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孔*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哈市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清)。原审被告人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孔*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孔*撤回上诉。

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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