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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伟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库车县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5)第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车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连某某在库车县龙泽苑新起点网吧上网,玩至第二天早上4、5点左右,被告人连某某发现在其旁边上网的宋某某在睡觉,便将宋某某的小米2手机拿走,后在库车县天河路将该手机卖给了一名路过的30、40岁左右男子。2015年6月22日,经库车县价格认定局鉴定,鉴定该小米2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19元。

2、2015年6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连某某来到库车县新天地休闲时空网吧上网,玩至早上7点左右,被告人连某某发现在该网吧上网的高某某在睡觉,并看到桌上放了一部苹果6PLUS手机,被告人连某某便将该苹果6PLUS手机拿走,后被告人连某某将该苹果6PLUS手机拿到库车县古都宾馆斜对面的手机店解锁,因苹果手机无法解锁,且有手机定位,被告人连某某担心被发现,便将该苹果6PLUS手机扔到库车饭店斜对面的大垃圾桶里。2015年6月22日经库车县价格认定局鉴定,鉴定该苹果6PLU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406元。

3、2015年6月12日的早上,被告人连某某来到库车*馆网吧上网,玩至第二天早上6、7点左右,被告人连某某上完厕所看到网吧大厅兰*趴在桌子上睡觉,于是就将桌子上的小米2S手机和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400元、一张银行卡、几张会员卡)拿走,被告人连某某将现金从钱包拿出,把钱包、银行卡和会员卡扔到巴特餐厅正前方的路边林带地里。被告人连某某盗窃后,用于住宾馆和吃饭挥霍370元,剩余的1030元现金和小米2S手机被库车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的民警依法扣押。2015年6月22日,经库车县价格认定局鉴定,鉴定该小米2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2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技术照相、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连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连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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