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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4]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党万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5日21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一房屋内,被告人马*同王*招(另案处理)采取暴力殴打手段,当场劫取庞1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经法医学鉴定,庞1本次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辩称是王*从被害人包中把钱抢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情节和后果不严重,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21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一房屋内,被告人马*同王*招(另案处理)采取暴力殴打手段,当场劫取庞1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经法医学鉴定,庞1本次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马*被民警抓获归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及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马*的供述,被害人庞*的陈述,证人邱、庞*、黄、段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收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及补充鉴定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王*从被害人包中抢钱的意见,与现有证据证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本院综合予以考虑。综合上述事实、情节,对被告人马*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长

李*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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