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刘某某、张*、郑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福*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张*某、刘某某、张*、郑某某盗窃罪一案中,福*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福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刘某某、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福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某、刘某某、张*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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