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福*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刘某某盗窃罪一案中,福*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5)福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5月6日移送,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正在监狱服刑,查明被执行人胡*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人也没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某某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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