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4)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抢劫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4月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进入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定福皇庄村44号院内,窃取被害人武、吕*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被害人武发现后开始组织韩等人员对被告人张*进行抓捕,被告人张*在逃跑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捡拾砖块将参与抓捕的韩右手臂砸伤。经法医学鉴定,该处伤情系轻微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张*辩称盗窃笔记本电脑是事实,但其没有打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进入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定福皇庄村44号院内,窃取被害人武、吕*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被害人武发现后开始组织韩等人员对被告人张*进行抓捕,被告人张*在逃跑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捡拾砖块将参与抓捕的韩右手臂砸伤。经法医学鉴定,韩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本庭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2日下午2点左右,其到西店村找出租房,发现院里一住户门开着,屋内桌子上放着这个电脑包及充电的电线,其提着电脑包往外走时与电脑的主人碰了个对面,那男的让其站住并喊抓小偷,其顺着路就跑。有二个人在后面追,其跑到定福皇庄村口时对面有人将其堵住并按倒在地。其顺手拿了一块砖头,对方的人让放下,否则挨打,这样其就把砖头扔地上了。后来警察就来把其抓住了。

2、被害人武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日14时30分,其外出办事回家刚到院门口,看见一个40多岁的光头男子手里提着一个粉色的笔记本电脑包从院里往外走,感觉那光头男子拿着的就是其家的电脑包。其喊了一声,就追小偷,站在胡同口的邻居和其一起追那个光头男子。后光头男子把笔记本电脑包扔到胡同边上了。追到火车道的东边,光头男子从地上捡起了一块砖头和水泥块,其就跑开了。光头男子从生命科学园的北门出去顺着马路跑,快到河边的时候,其两个老乡在河边的小胡同里将那个光头男子找到了,之后三个人就在后面跟着光头男子,小偷当时用砖头砸到邻居的胳膊上了,右上臂青了一块。警察来了以后就把这个偷其电脑的男子抓到了。其家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都是装在粉色的电脑包中被盗了。

3、被害人吕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日14时许,其昌平区回龙观镇定福皇庄村44号院的暂住处房间内待着,看见一个男子从窗户前走过。过了一会儿,其丈夫武回来问谁拿走电脑了,后其发现电脑没有。武就追那个人了,其没追上他们。家里丢了一个笔记本电脑及一部手机。

4、证人韩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日14时30分许,其在家门口站着,看到一个中年男子提着一个电脑包经过他家门口。听到有人喊“抓小偷”,其就和一个邻居在追那个中年男子。追了有几十米远的时候,那个小偷就把手里的电脑包扔在了地上。其就把电脑包捡了起来继续跟着往前追,追到定福皇*委会附近时,碰上同村马,后看到那个小偷从南边过来了,其上前让那个小偷站住,那个小偷看拦他,就从地上捡了两块砖头,其和马等人一起夺他的砖头,那个小偷就拿着砖头乱砸,其中有一下砸在其右胳膊上,他们几个人把小偷按倒在地并把砖头抢了下来,不想惹事就回家了。其右大臂红肿,破皮了,但没有出血。后民警和那个邻居带着那个小偷回到到了邻居家,其就把电脑拿给了民警。

5、证人段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日14时许,其在定福皇庄村和生命科学园挨着的村口处玩,看见一个中年男子从身边跑过去,后面有一个穿拖鞋的男子在追,再往后武也在追,其也帮忙追小偷。途中那个小偷多次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要砸他们,追到定福皇庄村的臭水河附近,一直跟着他,后来在村口处警察过来把那个人给抓住。在巷子里看到武过去抓住他,那个男子想要挣脱,俩人互相用手拉拽的动作,别其我没注意。

6、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日14时许,其出去遛弯时看到有6、7个人把一个光头的中年男子围在了中间。他们说这名中年男子是个小偷,想要上去制服这名中年男子,但是那人拿着砖头乱抡,打了韩一砖头。其就和其他人一起冲上去把这名男子手中的砖头抢了下来,制服了这名男子,后来警察到了现场,就把这名男子带走了。

7、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日14时30分许,其男朋友段帮着武在昌平区回龙观镇定福皇庄村火车道附近追小偷的情况。在抓捕过程中,武曾经抓住过小偷,后被小偷挣脱,在继续抓捕过程中,小偷捡拾砖头想要砸追他的人。

8、证人郭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至今,其将自建房的101房间租给张*使用。

9、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2日14时39分许,民警接武报警称在定福皇庄村44号被盗。民警到现场后,经了解被告人张*在昌平区回龙观镇定福皇庄村44号内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被事主发现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张*使用砖头将帮助事主抓捕其的韩右臂打伤。后民警在定福皇庄村口附近将张*查获。

10、诊断证明证实,诊断结果为韩右上臂软组织损伤。

11、鉴定意见及鉴定结果通知书证实,涉案的联想牌V350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人民币775元;韩右上臂皮肤搓擦伤1处,大小7.0cm*3.0cm,经鉴定属轻微伤

12、辨认笔录证实,武、韩、段、吕、杨*辨认出张*就是偷东西的男子。

13、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的笔记本电脑原放位置在北房走廊北卧室。

14、前科劣迹情况材料证实,被告人张*于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2月份,减刑九个月,2013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6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0日。

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后,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抢劫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曾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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