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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6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高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原判附加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一中刑减字第31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一中刑减字第18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和原判附加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一中刑减字第21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和原判附加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一中刑减字第24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北京*管教所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对罪犯张*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管教所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狱的规章和纪律,服从监狱对其的管理和教育,2015年3月获得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根据张*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管教所建议对张*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材料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劳动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根据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罪犯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故对其减刑的条件和幅度应当严格掌握。根据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一贯表现,并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北京*管教所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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