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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3)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7日,被告人马*和被害人赵某某订立口头购煤合同,马*收受赵某某10万元预付款(承兑汇票),并于当日将该承兑汇票贴现用于还账和个人挥霍,后逃匿。案发后,马*和赵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已还款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7日,被告人马*和被害人赵某某订立口头购煤合同,马*收受赵某某预付承兑汇票10万元,并于当日将该承兑汇票贴现用于还账和个人挥霍,后逃匿。案发后,马*和赵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已还款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董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翟某某、常某某、刘某某、荆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马*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已羁押的1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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