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00187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王某某无罪。宣判后,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有错误,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3)武刑初字第0018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