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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及其辩护人姚**、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初被告人佟**使用伪造的秦**同能源**公司印章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假冒秦皇**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向被害人河南**限公司业务经理吴某某虚构秦皇**有限公司在陕**团韩家湾煤矿有煤炭业务,有充足的煤炭货源和汽车、火车运输能力,许诺保证在3月底之前从陕**团韩家湾煤矿给河南**限公司购煤炭3万吨运输到太**车板交货,被害人吴某某对佟**所言信以为真。2012年3月11日,被害人吴某某代表河南**公司,佟**代表秦皇**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合同专用章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煤炭来源为陕**团韩家湾煤矿,煤炭品种为混煤,每吨煤炭为660元(含汽车运费、增值税发票),购煤数额为3万吨,煤炭合同价款计1008万元,货到地点是山西太原西站或山西太原玉门沟站,货款结算方式按买方实际装车数量结算当月货款,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31日止。2012年3月11日、15日,被害人河南**限公司吴某某分两次从工商银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汇入秦**同能源**公司账户内1008万元煤款和150万元运输费用,共计1158万元。被告人佟**在与河南**限公司签订合同及收到该公司的购煤款前,并没有订购到陕**团韩家湾煤矿煤炭,既无车皮计划也无运输能力,被告人佟**收到被害人吴某某的购煤款项后,才开始电话联系刘*甲,让其帮忙抓紧从陕**团韩家湾煤矿订购原煤2万吨,2012年3月20日,刘*甲通过张**从陕**团韩家湾煤矿购到5000吨原煤,被告人佟**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运到太原火车货运站,在被害人吴某某的一再催促下,3月21日将5000吨原煤提货单交给被害人吴某某,3月30日退回给河南**限公司运费42万元,被害人吴某某无奈之下自己组织汽车运输4933.3吨(5012.3吨减79吨)煤炭拉到山西孝义。被害人河南**限公司吴某某发现被告人佟**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约,下余936.05(1158万元减179.95万元减42万元)货款及运费还在被告人佟**手里,曾多次向被告人佟**催要,佟**称货款已全部支付给陕**团运销公司,承诺陕**团运销公司退回后,将余款返还河南**限公司,2012年5月7日后被害人吴某某与被告人佟**再也联系不上。佟隐匿期间,授意刘*甲从陕**团运销公司退款。2012年5月15日陕**团运销公司将被告人佟**汇入陕**团剩余贷款746.6万元退还汇入秦**同能源**公司账户,被告人佟**拒不返还河南**限公司的货款,于当日将该款从秦**同能源**公司账户转入被告人佟**个人账户,当即加上个人账户里的40万元共计786.6万元又转入到其妻刘*乙个人银行卡内,刘*乙于2012年5月21日支付内蒙古纳林沟煤矿120万元煤款、汇给王*甲购煤款400万元、5月24日转入其侄女刘*丙交通银行卡内252万元,刘*乙从刘*丙银行卡取现后又存入到自己建设银行卡内,从建设银行卡支付律师费59万元、藏匿存入到同事刘*丁、常某某名下75、89万元,余款被被告人佟**挥霍。

被告人佟**于2012年3月份使用伪造的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印章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假冒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董事长身份,与被害人河**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杨某某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收取被害人杨某某约定3月份购买陕**团1000吨的购煤款41.25万元后,只给被害人杨某某供煤炭79吨,折款2.92万元,尔后藏匿,拒不返还下余货款,非法占有被害人杨某某货款38.33万元。

本案冻结、追回赃款75.89万元,已退还被害人;扣押并追回发运到民权国电公司的煤炭一列3189.21吨,已发还被害人,该列煤炭缴纳税款33.93万元后,折款165.7万元;扣押长治关村煤站煤炭7035吨实际追回5232.17吨(过磅数)已发还被害人,折款235.45万元,追回赃款共计477.04万元,致使497.34万元(河南**公司459.01万元、杨某某38.33万元)货款无法返还,给被害人河南**公司造成直接损失459.01万元、给被害人杨某某造成直接损失38.33万元,认定佟**合同诈骗数额974.38万元(河南**公司936.05万元、杨某某38.33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佟**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物证。认为被告人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佟**辩解,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姚**、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佟**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从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其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初被告人佟**使用伪造的秦**同能源**公司印章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假冒秦皇**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向被害人河南**限公司业务经理吴某某虚构秦皇**有限公司在陕**团韩家湾煤矿有煤炭业务,有充足的煤炭货源和汽车、火车运输能力,许诺保证在3月底之前从陕**团韩家湾煤矿给河南**限公司购煤炭3万吨运输到太**车板交货,被害人吴某某对佟**所言信以为真。2012年3月11日,被害人吴某某代表河南**公司,佟**代表秦皇**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合同专用章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煤炭来源为陕**团韩家湾煤矿,煤炭品种为混煤,每吨煤炭为660元(含汽车运费、增值税发票),购煤数额为3万吨,煤炭合同价款计1008万元,货到地点是山西太原西站或山西太原玉门沟站,货款结算方式按买方实际装车数量结算当月货款。2012年3月11日、15日,被害人河南**限公司吴某某分两次从工商银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汇入秦**同能源**公司账户内1008万元煤款和150万元运输费用,共计1158万元。被告人佟**在与河南**限公司签订合同及收到该公司的购煤款前,并没有订购到陕**团韩家湾煤矿煤炭,既无车皮计划也无运输能力,被告人佟**收到被害人吴某某的购煤款项后,才开始电话联系刘*甲,让其帮忙抓紧从陕**团韩家湾煤矿订购原煤2万吨,2012年3月20日,刘*甲通过张**从陕**团韩家湾煤矿购到5000吨原煤,被告人佟**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运到太原火车货运站,在被害人吴某某的一再催促下,3月21日将5000吨原煤提货单交给被害人吴某某,3月30日退回给河南**限公司运费42万元,被害人吴某某无奈之下自己组织汽车运输4933.3吨(5012.3吨减79吨)煤炭拉到山西孝义。被害人河南**限公司吴某某发现被告人佟**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约,下余936.05万元(1158万元减(182.87万元减2.92万元)减42万元]货款及运费还在被告人佟**手里,曾多次向被告人佟**催要,佟**称货款已全部支付给陕**团运销公司,承诺陕**团运销公司退回后,将余款返还河南**限公司,2012年5月7日后被害人吴某某与被告人佟**再也联系不上。佟隐匿期间,授意刘*甲从陕**团运销公司退款。2012年5月15日陕**团运销公司将被告人佟**汇入陕**团剩余款746.6万元退还汇入秦**同能源**公司账户,被告人佟**拒不返还河南**限公司的货款,于当日将该款从秦**同能源**公司账户转入被告人佟**个人账户,被告人佟**对河南**限公司的货款任意处置,当即加上个人账户里的40万元共计786.6万元又转入到其妻刘*乙个人银行卡内,其中刘*乙于2012年5月21日支付内蒙古纳林沟煤矿120万元煤款、汇给王*甲购煤款400万元、5月24日转入其侄女刘*丙交通银行卡内257.7万元,刘*乙从刘*丙银行卡取现后又存入到自己建设银行卡内,从建设银行卡支付律师费59万元、藏匿存入到同事刘*丁、常某某名下75、89万元,被告人佟**并对部分货款挥霍。

本案冻结、追回赃款75.89万元,扣押并追回发运到民权国电公司的煤炭一列3189.21吨,折款199,96余万元,扣押长治关村煤站煤炭7035吨实际追回5232.17吨(过磅数),折款235.45万元,追回赃款共计511.3余万元,已返还河南**限公司,致使424.75万元货款无法返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山同能**公司法人代表是于某某,我准备干煤炭生意,于某某想把公司委托给我经营,我说好每做成一吨煤炭业务给于某某提成一元钱,这样于某某就把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交给我,当时这几枚印章有时在我手里有时在会计张*乙手里,到了2010年12月份,于某某在大连与我电话联系商定签订协议书,我以我个人在香港注册的香港友联合力新能**公司的名义与于某某用传真的方式签订了协议书。我和于某某签订协议之后十来天,于某某让我把山同能源的整套印章交给了会计张*乙,又过了几天,于某某在我的办公室又交给我一套山同能源的印章,让我做业务用。我不是山同能源的董事长,为了便于开展业务我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我是山**公司的董事长。

2012年3月初,我在陕西省神木县石圪台宾馆住着做煤炭业务时,山西运城的王*乙给我打电话说是刘*甲让他给我打电话说河南**公司要买陕**团的煤炭,晖**贸的吴总来找我。我又给老*打电话,他说签协议后再过去和陕**团签合同,车皮运输他来办。过两天,吴某某和他公司的邓总共四人到石圪台宾馆和我谈业务,吴某某点名要陕**团韩家湾的煤炭,我领他们去看煤,2012年3月11日我以秦**同能源公司为卖方,保证在2012年3月底前销售给河南晖**贸有限公司3万吨韩**煤矿煤炭,并负责汽运到太原西站装上车皮,车板一票交货价660元一吨,铁路运费由买方承担,接货站为郑**路局宁陵站,当日我们双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秦**同能**公司为卖方,我代表公司的法人代表签字,河南晖**贸有限公司为买方,吴某某代表法人代表签字。在2012年3月15日吴某某交给我银行汇票一张,金额为1008万元,又给我公司账号汇款150万元,我共收到河南晖**贸有限公司购煤款1158万元。我催刘*甲赶快到神木县陕**团销售分公司联系货源签订合同,给吴某某公司发煤,结果3月份韩**煤矿没有销售计划,刘*甲找的陕**团老总的弟弟张*甲找关系挤占的别的公司的计划,在3月20日和陕**团销售分公司签订5000吨的合同,在3月份只能给吴某某购煤5000吨了,我就联系汽车运输,当时韩**煤矿上拉煤的车很多,加上煤矿旁的老百姓闹事,矿上天天堵车,我找来的好多汽车一看这情况都走了,吴某某就自己找车把煤拉到山西孝义车站,到4月15日拉走约4973吨,在4月初刘*甲又和陕**团销售分公司签订2万吨的购煤合同,其中有驻马店另一家公司的1000吨,老*从陕**团开出来1.9万吨提煤单交到韩**煤矿,吴某某在提煤中间不断接到他公司邓总的电话,责怪他提煤速度慢,4月16日吴某某向我提出来他拉到孝义的煤炭发到民权电厂,需要我到民权电厂变更发货人名称,我就和我公司的员工王*丙、朋友王*丁一起到商丘,我给吴某某办理好变更发货人手续后,吴某某不让我走让我给他们退货款,我说得到月底去陕**团协调才能退货款,我给刘*甲打电话,他说可以发黄陵煤矿的煤炭,吴某某同意了,吴某某公司的股东李某某也说发煤退款都可以。吴某某一直不让我走,还让人看着我,我住到2012年5月7日,我自己租了辆车走了。我和刘*甲商量事情怎么处理,老*说要是退款就得赔150万元,不如他联系给吴某某发煤,在5月15日刘*甲到陕**团托张*甲把余款746.6万元退回我公司账户,我自5月7日从商丘走后,怕吴某某找到我就把两个手机都关机了,结果到北京我的手机都丢了,到6月初我回到秦皇岛补的卡18603372718,退回的钱到账后,我就让刘*甲给吴某某他们联系发煤,让我公司员工王*甲跟着刘*甲付款,刘*甲从内蒙古纳林沟煤矿购煤2800多吨,拉到长治市大辛庄车站,用款约196万元,刘*甲从山西榆林市榆树湾煤矿购煤4600吨,拉到长治市大辛庄煤矿,用款约326万元,刘*甲在山西长治让郝某某买沫煤3000吨拉到长治市大辛庄车站,用款约90万元,总共购煤1万多吨,全在长治市大辛庄车站,总共用款约615万元,在8月23日我让刘*甲在长治市通过郝某某找代发公司长治市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发给河南晖**贸一列煤炭3189吨,经侦支队给扣押了,我在秦皇岛准备给吴某某发运煤炭的运费冻结75万多元。冻结的这些钱我是以常某某和刘*丁的身份存的,我怕存在我家的名下被你们公安局查到冻结了,没法再办业务了,就让我妻子找她的朋友存的。我共收到河南晖**贸1158万元货款,吴某某大约提走5000吨煤炭,折款约210万元,退给吴某某运费42万元,给吴某某公司购煤炭约615万元,被公安局冻结75万元,付代发煤炭费用34万元,付给北京律师事务所59万元,交给刘*甲付给陕**团福利费40万元,余下的都是我公司用于办公开展业务花费了,现没财产归还河南晖**贸有限公司。

陕煤的关系都是刘*甲跑的,他说让我该和吴某某签协议就签,他说在陕**团多少煤都能买到,我是听了刘*甲的话,认为能在3月份给河南**限公司购煤到3万吨煤炭,在签合同时并没有确定的货源,我当时想跑货车的那么多,找百十辆货车还是好找的,也没有确定的运输车队和铁路车皮计划。

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2012年3月初,我做煤炭业务时认识一个叫佟**的人来我公司联系业务,佟**声称是秦皇**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说自己与陕煤**湾煤矿关系很好,每天都能发出5000千吨煤炭拉到太原车站,在太原车站每月能批5-10吨车皮计划,可以长期给我公司供货,许诺能在3月底给我们发3万吨煤,我们有业务给民权电厂供煤,我们谈好我公司从太原西门沟车站接货价格是每吨660元,先购买佟**公司3万吨煤,以后购买再商定,然后我们就到陕煤**沟煤矿,佟又介绍我认识一位50多岁男性说是他公司的刘*,佟**和刘*领我看了煤矿三仓的原煤,并进行了取样化验,2012年3月11日,在当地按我们在商丘谈好的和佟**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我把所需资金付给佟**银行现金汇票一张,金额1008万元,另又汇给佟**公司150万元现金。合同签订后,佟**不能按合同规定发货,截至目前没有从矿上发到太原西门沟站一吨煤,只是给我公司开出来5000吨煤炭提货单,我公司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自己组织汽车运输到4月15日自提4971吨,我们多次向佟**催货、催要货款,佟许诺能从别的矿直接装火车发运到收货站,他说货款在矿上退不出来,我们没有办法就只能同意他联系煤矿尽快发货,我们要求他到商丘变更发货站手续,到5月7日我公司既没有收到煤,佟**也不辞而别,手机联系不上。

3、证人于某某证言,我是秦**同能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没有董事长,我没有出具过委托佟**为董事长全权代表企业法人经营山同能源公司的委托书,你们给我看的这个授权委托书上我的名字也不是我写的。2010年12月我通过王*戊认识了佟**,佟**说他是中国**能源公司的法人,想借我公司经营煤炭资质做煤炭经销业务,我俩在电话上谈好协议,佟**从秦皇岛把协议书打印好,时间是2010年12月16日,给我传真过来,我看可以就签上我的名字给他传过去,佟**接到传真后签上他的名字盖上他公司的印章又给我传真过来,我俩之间都没有共同签字的协议书原件。

2012年3月份我公司的会计张*乙给我打电话说公司账户上发现有收河南**公司购煤款1158万元,我让会计问佟**要供货合同他一直没给,后来两个手机都关机了,我就让会计通知我公司的开户行停止佟**使用账号,到2012年6月14日晚佟**才把合同传真给了我公司会计。我公司共有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印章,财务专用章交给佟**拿着,其他印章有会计张*乙保管。我根本就不知道佟**和晖**司签合同的事,佟**怎盖上的合同专用章我也不知道。我公司重新刻过印章,是公司印章坏了,老的公司公章被公安机关收回作废了(公安卷二152-163)。

4、证人张*乙证言,我从2008年任秦皇**源公司会计至今,公司法人代表是于某某,2012年公司把资质交给佟**使用。我们公司有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现在我手里只有公司公章和法人印章,公司财务专用章是在2011年11月份于某某让我把章交给佟**,公司合同专用章一直都在于某某手里。我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上盖过法人章。在刘**使用公司资质做业务时,因公司公章变形重新刻制的公司公章,是在秦皇**安分局刻章部备案重新刻制的公司公章,旧的公司公章被刻章部收回作废了。

5、证人刘*甲证言,和佟**认识4年,2011年4月中旬佟**给我打电话说他承包了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他任公司的董事长叫我帮忙给他到陕**团搞购买平价煤业务,他知道我和陕**团有关系,我去年给佟**帮忙搞购买陕**团煤炭业务垫款花费48.6万元,佟**给我打了借条,是他让我写的欠条他盖的章,他说只要公司有利润给我按百分之十分成。2013年3月份十六七号,佟**给我打电话,让我赶快到陕**团购买2万吨煤炭,3月20号左右我找人帮忙从陕**团开出来5000吨提货单,紧接着我又开出来4月份购煤2万吨的提货单。这些煤炭是销售给河南**东公司的吴某某和河南的另一家的。当时佟**给商丘的吴某某买煤炭让我给他组织货源,从陕**团开票时我问佟**是否有能力运输,佟**给我吹大话说他已经组织好100多辆大货车运输,等我开出来提煤单后佟**没有车给人家运煤,吴某某只好自己联系汽运把煤拉到山西孝义几千吨,佟**看没有能力运输就叫我帮忙从陕**团退货款,我找人以煤炭质量不合格为由让张*甲出面从陕**团退出货款746万元,退到佟**公司账户里了。自退货款后,吴某某多次给我打电话找佟**,说佟**没有给他退货款也联系不上佟**,我也联系不上佟**。后来我联系上佟**问他退款的事,佟**说:我非要给吴某某发一列煤炭后再把剩余的货款退给他,他同意不同意都是这样,打官司随他便。5月下旬,佟**叫王*甲拿150万元找我买煤,我就找朋友韩某某从榆**煤矿买了4500多吨煤炭,我付给矿上韩某某107.6万元,剩下的42.4万元我扣下了,因为佟欠我48.6万元,这些煤是佟**联系汽车拉到山西长治大辛庄货运站,说是给吴某某买的。后来就没再买过了,煤泥不是我买的。我给佟在陕**团开了2.5万吨的煤票,佟给我29.5万元提成。

6、证人张*甲证言,我认识秦**同能源公司的业务员刘**,他让我代表他公司和陕西**销公司签过煤炭买卖合同。我给刘**帮忙签合同,他按吨给我提成,2012年的3月份刘**来神木县找我说2012年3月份他公司只竞拍到陕煤**公司5000吨煤炭货源,刘**给我的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让我帮忙代表他公司签合同,后来刘**让他公司的佟**拿的提货单,到了2012年3月27日刘**说他公司又竞拍到煤炭购销合同2万吨,让我代表他公司签合同。刘**的公司在陕煤运销公司共拉走5012吨煤炭,在2012年4月15日之后刘**就打电话找我说让我帮忙找陕煤运销公司办理退货款,说他公司的买家嫌煤炭质量不行,要求退货款,2012年5月15日我帮刘**到陕煤运销公司办理退款手续,退走货款7466.3197万元。陕煤运销公司今年货源充足,不存在缺煤的情况,现在自从刘**的公司退款后至今陕煤运销公司的煤炭已经降价每吨100元以上了,这儿好多煤矿都已停产了,产的煤销不出去(公安卷二85-90)。

7、证人王*甲证言,我是给秦**同能**公司老板佟**管账的,2012年的四五月份佟**电话安排我到山西长治市关村煤站找刘*甲、郝某某联系负责在关村煤站接煤炭、付煤款和运费等各项费用,我共收到佟**转给我款5笔共计527.1万元,我都是按佟**的电话安排支出的,在给佟帮忙管账的事上转给刘*甲两笔151万元,郝某某5笔194.62万元,运费163.2507万元和开支各项费用全部都开支了,现在佟还欠我的工资,收到内蒙古发煤2817.47吨,从榆林榆树湾发来关村煤站4467.69吨,郝某某在长治购煤泥3000吨,共计10285.16吨,2012年8月份,经郝某某、刘*甲的手发往河南一列煤炭3000多吨。

8、证人郝某某证言及协议证实,2012年5月份刘**和王*甲在长治找到我,让我给秦**同能**司通过长治市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发运煤炭到河南省**权电厂,我出面经手以秦**同能**司为乙方和长治市国新能**司签订了协议书,乙方的合同专用章是刘**交给我的印章,我经手盖印的,当时刘**还给我出具一份让我办事的委托书。国新能**司的铁路发货站台在长治市**站关村煤站,我让刘**购买的煤炭都运输到关村煤站,当时我手里有煤炭三千多吨提出卖给刘**他们,按过磅数他们购买3025吨煤炭也拉到关村煤站了,之后我知道他们又从陕西购买有七八千吨煤炭运输到关村煤站,到现在为止国新能**司已经给山同能源办理好一列往民权电厂的铁路运输计划,三千多吨,站里还有六七千吨煤。

2012年5月22日王*甲分三次转到我卡里187.62万元,后来又收到现金5万元,用于给他们购买煤泥3000吨,打到我朋友关某某卡里101.1万元让关某某将煤泥拉到关村煤站,每吨337元。我付给长治**公司48.29万元用于给民权国电厂发一列煤炭的费用;我为发煤炭跑关系送领导16万元,站台存放费18万元,后来给民权电厂发煤被拒收交了罚款,总共为刘**公司的事我花了有194.79万元。其中18万元站台存放费是我自己扣下的。刘**让我买煤泥掺到原煤里(公安卷二120-145)。2011年10月1日郝某某与关村村委签订的,租用关村村委铁路线南一货场用于煤炭发运的协议书一份,租期三年,每年租金2.4万元。

9、证人关某某证言,2012年5月20日郝某某让我帮他购买3000吨泥煤拉到长治关村煤站,我在长治县顺发洗煤厂买的泥煤每吨337元,郝某某分两次共给我打了101.1万元。

10、证人韩某某证言,2012年5月底刘*甲让我帮忙给他购买榆神**湾煤矿的原煤(沫煤)5000吨,我按每吨455元卖给刘*甲,煤的热量是6200大卡,由刘*甲自己运输,我共收到刘*甲购煤款202.5万,共计购煤大约4400吨。

11、证人刘*戊证言,2012年6月8日至6月18日,我以每吨445元价格销售给韩某某榆神**树湾煤矿生产沫煤4468.54吨,总价款198.85万元,韩某某通过汽运从榆**煤矿以每吨210元运输到山西长治关村煤站。

12、证人王*乙证言,我前两年跑煤炭业务时认识的刘*甲,2010年我通过刘*甲认识了佟**,佟**说他们公司实力很大和陕**团有关系。2012年2、3月份河南**公司经理吴某某给我打电话想买陕**团的煤,我就给刘*甲打电话,刘让我直接和佟**联系,佟**说他在陕**团韩家湾煤矿每月能开出来5万吨煤并且能保证运输,我就让吴某某直接和佟**联系。2012年5月吴某某给我说佟**不讲信用被他骗了一千多万,我多次给佟**打电话都是一直关机。

13、证**某某证言,2012年7月份郝某某到我公司找我说他准备往河南民权国电厂发运一列煤炭,是长治市国新能源运销公司代发的,郝某某交给我15万元费用,我联系的郑州铁路**路货运站的燕某某,要到的自备车皮给郝某某发煤炭,我把郝某某给我的钱全部交给燕某某了。转到燕某某工行卡里10万元,给他5万元现金。

14、证**某某证言,2012年7月份*某某叫我联系自备车往河南民权电厂发运一列煤炭,我联系了有自备车的江苏郝**郑州办事处,我把申某某给我的15万元交给郝*公司了作为自备车联营费了。

15、证人王**证言,我的房屋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开发区蔡各庄村北岭新区13-2-401号,我的房屋出租了,这几年出租过3次,都没有协议,第一次是2009年的6月份一个自称姓侯的50多岁男人找我要求租房,说是搞煤炭生意做办公室用的,我们说好一年租金4000元,姓侯的说他们先租一年给我4000元租金再租再付租金,一年到期后不付租金就算不租了,还说他们只用一间屋作办公室也不住人,叫我家该咋住还咋住,我见他们拉来一张办公桌一个电脑,其他就没有什么了,一年后他们把办公桌电脑拉走不租了,闲了三个月到2010年9月份有个女的租了一年,到2011年9月份又有一家三口人我们邻村的姓郭的在租住着。

16、证人关树臣证言,我在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是个挂名股东,我没有投资。实际上于某某和我们几个应名的股东都没有投资钱,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500万元都是中介公司帮忙办理的,公司的公章和业务都是于某某一个人在经营,2009年5、6月份于某某让我帮忙办理公司地址变更手续,我在北戴河区蔡各庄租了一个房子,后来于某某给我发信息说房子不租了,今年我听别人说于某某把公司租出去了。

17、证人王**证言,2012年8月28日我签收了一封佟**邮寄给河南**限公司吴某某的特快专递,我不认识收件人所以也没有通知。

18、证人刘**证言,2009年我和秦**同能**司法人于某某合作,借用他们的资质做煤炭业务,利润双方协商分配,会计是于某某聘请的张*乙,到2010年我们的合作终止。2009年9月我和于某某合作开始时我提出要重新备案刻印一套山同能**司印章,于某某说财务章和法人章已在公司开户银行备案不能重新刻,我们就到秦皇岛公安局印章管理部门重新刻了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公司所有印章都由会计张*乙保管。按约定我用章必须经于某某同意再找会计张*乙才能使用,所以我没有经手保管过公司的印章。

19、证人刘*乙证言,我不知道佟**和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是什么关系,2012年5月份,佟**叫我将山同能源公司账里的108万元转到佟的交行卡里,后又转到我的交行卡里,又转到我侄女刘*丙交行卡里,5月10日我从刘*丙卡里取现40万元存入公司账户里又通过网银转到陕煤交易中心40万元,在今年5月14日这40万元从陕煤**到公司账里,5月15日陕煤集团销售分公司退煤款到公司账里746.6万元,这些款我按佟的安排都转出去了,转给王*甲身上4笔共计517.1万元,转给内蒙古纳林沟煤矿120万元,转给北京律师姚**56万元,转存到我朋友刘*丁、常某某名下总共75.89万元,转给陕西**销公司100万元,在5月20日汇给郝某某10万元,汇给刘*甲1万元。我共收到佟做业务的款871.9万元,转出去有878.99万元,我没有花过业务款。

20、证人常某某证言,证明我的朋友刘*乙使用我的身份证办理过建行卡,办过的卡都是刘*乙在用,我帮助他存取过款。

21、证人刘*丁证言,2012年5月底我以前的同事刘*乙借我的身份证在秦皇岛**园支行开户,我的身份证和开户的银行卡她一直拿着,身份证才还给我,我没有去帮她办过存款业务,她让我爱人王*己办理过一次存款。

22、证人王*己证言,2012年6月初刘*乙让我到秦皇岛**支行存款,她说这钱是她留着给孩子买房子的钱,不能让她丈夫老*知道,如果他去柜台存款有监控录像怕被老*查到,我帮他存款时才知道他借用的我爱人刘*丁的身份证办的银行卡,那天我帮他存46万元。

23、商*刑鉴文字(2012)117号印章鉴定书鉴定意见:①嫌疑人佟**提供2012年3月11日的“煤炭供销合同”上加盖的“秦皇**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与秦皇**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提供的“秦皇**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②嫌疑人佟**提供2010年12月1日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上加盖的“秦皇**有限公司”印文与秦皇**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提供的“秦皇**有限公司”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③嫌疑人佟**提供2012年8月27日的“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秦皇**有限公司”印文与秦皇**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提供的“秦皇**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商*刑鉴文字(2012)002号印章鉴定书鉴定意见:①嫌疑人佟**妻子于2012年11月6日提供的秦皇**有限公司法人“于某某”私人印鉴与提供的对应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②嫌疑人佟**妻子于2012年11月6日提供的“秦皇**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与提供的对应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4、佟**发给刘**的短信照片,哥现在不能立刻退款,这不是上策,应想办法逼他们发煤,可再发煤他们不敢再派人去了。哥,我们兄弟一场,做这个煤一直把大哥当做靠山,你弟现在落难遇到了这么难的事,也是靠大哥去解决,大哥你就别生气了,这些事情你不帮你弟帮到底,你弟还有活路吗,希望大哥帮弟。证实拒不给吴某某的公司退还货款的意思是佟**的主意。

25、煤炭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卖方秦**同能源**公司和买方河南**限公司于2012年3月11日签订的合同,购买陕煤**湾煤矿混煤3万吨。

26、收条及银行凭证、收条证实,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收到河南**限公司1080万元现金汇票和150万元现金。

27、授权委托书证实,河南**限公司委托吴某某全权处理此案件。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委托佟**董事长全权代表企业法人经营本企业,并行使法人权利和义务。

28、秦皇**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证实,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注册资本五百万。

29、山**公司2012年5月11日申请陕**炭集团退款申请及退款凭证等证实,山**公司于2012年3、4月份,在陕**炭集团开韩**煤矿混煤5000吨、20000吨,先后汇入购煤款1915000元和7380000元。由于所提煤炭热值仅在4800-4900大卡,致使在3月份提货579.4吨(单价333元/吨),4月份仅提货4432.9吨(单价369元/吨),合计金额:1828680.30元,申请退款7466319.70元,此款于2012年5月15日已由陕西省煤**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退还给秦**同能源**公司。

30、2012年韩家湾矿业3、4月份煤炭质量检测证实

检测日期:3月1日、3月15日、3月21日、3月23日、4月4日、4月10日、4月14日、4月18日、4月24日;低位热值:5311、5137、4944、4848、5401、5397、5471、5469、5232(公安卷一106页)。

31、山**公司与陕西**销公司签订的合同证实,张**代表秦**同能源**公司与陕西省煤**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签订一份5000吨合同。2012年3月27日签订一份20000吨合同。

32、长治市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为山**公司往民权发电厂发运煤炭证明材料及铁路货票证实,2012年5月20日郝某某代表山**公司与长治市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签订代发煤炭运输协议书,国新能**司在2012年7月从长治市大辛庄铁路货运站订到往河南**电公司发运煤炭的货车一列,2012年8月18日按郝某某要求国新能**司从长治市**站关村煤站发往河南**电公司一列煤炭,吨数为3204吨。国新能**司共收到郝某某发运煤炭费用48.29109万元。

33、山西**源公司发往民权发电公司的铁路货票在卷证实。

34、佟**寄给吴某某的货票复印件照片证实,煤炭从国新能源发展集**电有限公司.

35、国电**限公司证明,2012年8月19日,郑州**县站通知,山西省**团有限公司发运国电**限公司一列51节车皮煤炭,因没订发货合同,既无铁路大票,也没接到货主通知,煤炭停留至8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扣押至公司,总数量3189.21吨,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225大卡,按当时民权发电厂的接受价格大于5000大卡的12.0元/百大卡计算,该列煤炭实际结算金额为1999634.67元。

36、长治**煤公司证明及账目证实,2012年5月22日关某某到该公司购买泥煤共计3000吨,每吨价格290元,货款共计87万元,运费共计6.6万。

37、纳林沟煤矿证明及销售明细表证实,该矿于2012年5月18日、5月21日两次收到秦皇岛山同能源有限公司购煤款共计120万元,共销售给该公司原煤2839.34吨,折合价款119.37万元,该公司于5月20日至22日已全部汽运提货完毕。

38、收条证实,2012年11月7日,河**公司吴某某收到刘*乙代佟**退回购煤款758900元。

39、北**台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及发票证实,2012年6月,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与北京**事务所达成聘用法律顾问协议,秦皇岛山同能源有限公司已向该所支付法律顾问等费用共计56万元,支付给该所律师姚**差旅费3万元。

40、佟**与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证实,2010年12月16日,佟**作为中国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山同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签订协议,借用山同公司资质开展煤炭经营业务。

41、佟**向刘**借款的借条证实,2011年10月9日佟**借刘**现金48.6万元用于陕**团购煤所花费用。

42、佟**意见证实,2012年11月3日,佟**同意将存放在长治关村站台上的煤炭,按每吨450元价格移交河南**限公司冲抵货款。

43、印鉴证实,2012年11月6日,佟**的妻子刘*乙提供的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佟**、于某某章印鉴;2012年10月15日,张**提供的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章、于某某章印鉴。2012年11月7日张**提供的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鉴。这些印章都是该公司2009年以来使用至今的印章。

44、河**商贸处理佟**在关村煤站的煤炭情况的证明材料及收款条证实,河**商贸有限公司处理佟**在关村煤站的煤炭实际销售5232.17吨,计款197.25万元,付郝某某站台费20万元,装车费1.6万元,过磅费2000元,实际得到款为175万元。

45、郝某某转给申某某自备车款证实,郝某某为准备自备车给申某某15万元,申某某又转给燕某某10万元。

46、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设立相关材料。

47、刘*戊出具韩某某在榆树湾煤矿购煤单证明:6月份韩某某帮助刘*甲在榆树湾煤矿购买煤4468.54吨,单价为445元每吨,共计198.85003万元。

根据韩某某的证言,他是以每吨453元的价格和刘*甲结算的,共收下刘*甲的购煤款202.5万元。

48、王*甲帮佟*俊管账开支票据复印件证明:王*甲帮佟*俊管账开支合计526.9968万元。

49、中国**有限公司资料(现状)证明书证明:该公司在香港注册,公司董事佟**,公司总值10000港币,公司类别:有股本的私人公司,公司现状:公司董事佟**已于2012年5月18日以10000港币转让给杜某某,《公司资料(现状)证明书》中不显示该公司经营执照和经营范围。

50、国电**限公司燃料采购部证明一份证明:根据该公司相关规定,货车大票复印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51、山西省煤**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证明一份证明:2012年3月至7月韩家湾煤矿混煤销售价格没有上升而是下降,混煤煤炭按计划安排正常生产、正常销售,不存在货源缺乏现象。

52、陕煤化运销集团销售分公司煤炭调拨单3份证明,2012年3月21日提货单位: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数量:5000吨、提货期限:起始日期2012年3月21日、终止日期2013年3月31日、煤种:混煤提货矿点:韩**煤矿、付款方式:预付、交货方式:自提。

2012年4月1日提货单位: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数量:19000吨、提货期限:起始日期2012年4月1日、终止日期2013年4月15日、煤种:混煤提货矿点:韩**煤矿、付款方式:预付、交货方式:自提。

2012年4月1日提货单位: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数量:1000吨、提货期限:起始日期2012年4月1日、终止日期2013年4月15日、煤种:混煤提货矿点:韩**煤矿、付款方式:预付、交货方式:自提。

53、佟**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证明,佟**在2012年3月15日、3月19日转存50万元、通存本转异往账40万元。

54、佟**户籍证明,1963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么路委台安镇光明街47-300。

55、情况说明,台安县公安局台南派出所证明佟**在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么路委台安镇光明街47-300的住址为空挂户,佟**不在此辖区居住。

56、抓获佟**的过程,对佟**使用的多个手机号码进行分析,最终锁定逃犯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5227254103。经过对该逃犯正使用的该手机号码进行工作,于2012年10月22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将该逃犯抓获。

被告人佟**于2012年3月份使用伪造的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印章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假冒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董事长身份,与被害人河**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杨某某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收取被害人杨某某约定3月份购买陕**团1000吨的购煤款41.25万元后,只给被害人杨某某供煤炭79吨,折款2.92万元,尔后藏匿,拒不返还下余货款,非法占有被害人杨某某货款38.3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1月份我通过刘*甲认识河南济源的冯某某,他给我介绍河南**贸公司的杨某某找我购买陕**团的煤炭,2012年3月15日左右杨某某想先购买1000吨煤炭供给驻马店国电厂,我们就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交货方式是他自提煤炭,我共两次收到杨某某购煤款41.25万元。我开出来1000吨提煤单后杨某某一个月就拉走79吨多点,折款2、92万元,我看他们拉不走,也超出陕**团规定的拉煤时间不让拉了,我就随着河南晖东商贸的货款一起在2012年5月15日从陕**团把货款退回到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账户里了,杨某某一直也没有找我要货款。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2年元月份我想给驻**电公司供煤,我联系到冯某某,他给我介绍秦**同能**司老总佟**能购买到陕**团的煤炭,合同价395元一吨,我要求先看煤炭质量,冯某某说得先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冯某某给我看了山同能**司的一些资料复印件,2012年1月15日我和佟**传真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后来冯某某让我到神木县大柳塔镇石圪台陕**团韩家湾煤矿看煤炭,在神木县大柳塔镇石圪台宾馆见到了佟**,他给我说他是秦**同能源**公司的董事长,他说他公司很有实力,他说石圪台有和他公司合作的300多辆车的车队能保证煤炭运输,叫我给他把1万吨煤的货款打过来,我给佟**提出来我先打500吨的煤款,以后发多少煤我打多少钱,我在2012年3月7日通过交通银行电汇给秦**同能源**公司19、75万元的煤款,过些天后佟**提出来让我打够1000吨的煤款,我又让我公司会计王**通过工商银行给秦**同能源**公司打了21、5万元的煤款,两笔共计打了41.25万元的煤款,打了款后我就等着佟**给我发煤,都到了3月底了,我给佟**联系让他发煤,他说他在给河南**公司发煤,等发完后再给我发,3月底佟**给我发了两汽车共计70多吨煤炭,价值3万余元,之后我打佟**的手机打不通,他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他的手机号是13191808818,大概5月初我和佟**联系上一次,他说他在医院住院做心脏支架手术,不能接电话,我问佟**为什么不给我发煤,他说等他在5月25日从山煤集团退出货款后就给我退货款,让我等,结果他的手机又一直打不通了,一直到6月下旬我都联系不上佟**,也找不到他,我在6月26日跑到秦皇岛找他这个公司,我想公司的登记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菜各庄北岭新区13-2-401,找到这个地方,是一农户在居住,公司办公地址是假的,我又到北**商局查询了该公司注册登记情况,佟**并不是该公司的董事长,也根本找不到他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于某某家是大连的,我也找不到于某某,我联系到吴某某听他说他被佟**骗走了1000多万,也是收煤款后没有给他发煤,他说他在商丘公安局报警了,我和吴某某的情况一样,也是被佟**诈骗了,我被佟**诈骗走购煤款38、2万元,佟**给我发的2汽车共计70多吨煤是自己找的车拉运的,佟**有没有给我1000吨的提煤单。

3、国电计划煤炭购销合同(杨某某提供)证实,2011年9月9日佟**作为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己作为委托代理人,与陕西**销公司销售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每月按买受人实际计划采购量经审批后确定,由出卖人所属神木地区各煤矿提供。

4、山**公司与卫辉**公司煤炭购销合同证实,2012年1月15日佟**与杨某某签订购买5000吨韩家湾煤炭的购销合同。

5、杨某某汇给山同能源公司的汇款单证明,2012年3月7日、2012年3月19日杨某某分两次汇入秦皇**有限公司购煤款项197500元、215000元,合计412500元。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佟**及其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佟**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从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经查,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的法人代表于某某证言证实,

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没有董事长一职,也没有出具过委托佟**为董事长全权代表企业法人经营山同能源公司的委托书,商公刑鉴文字(2012)117号印章鉴定书鉴定意见:嫌疑人佟**提供2012年3月11日的“煤炭供销合同”上加盖的“秦皇**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与秦皇**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提供的“秦皇**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嫌疑人佟**提供2012年8月27日的“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秦皇**有限公司”印文与秦皇**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提供的“秦皇**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商公刑鉴文字(2012)002号印章鉴定书鉴定意见:嫌疑人佟**妻子于2012年11月6日提供的秦皇**有限公司法人“于某某”私人印鉴与提供的对应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嫌疑人佟**妻子于2012年11月6日提供的“秦皇**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与提供的对应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被告人佟**公司,陕煤的关系都是刘*甲跑的,他说让我该和吴某某签协议就签,他说在陕**团多少煤都能买到,我是听了刘*甲的话,认为能在3月份给河南**限公司购煤到3万吨煤炭,在签合同时并没有确定的货源,我当时想跑货车的那么多,找百十辆货车还是好找的,也没有确定的运输车队和铁路车皮计划。可见,2012年3月初被告人佟**使用伪造的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印章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假冒秦皇**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向被害人河南**限公司业务经理吴某某虚构秦皇**有限公司在陕**团韩家湾煤矿有煤炭业务,有充足的煤炭货源和汽车、火车运输能力,并许诺保证在3月底之前从陕**团韩家湾煤矿给河南**限公司购煤炭3万吨运输到太**车板交货,使被害人吴某某对佟**所言信以为真。在被告人佟**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河南**限公司多次向佟**催要剩余货款,2012年5月15日陕**团运销公司将被告人佟**汇入陕**团剩余贷款746.6万元退还汇入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账户,被告人佟**拒不返还河南**限公司的货款,于当日将该款从秦皇岛山同能源**公司账户转入被告人佟**个人账户,被告人佟**5月7日从商丘走后,怕被吴某某找到,将两部手机关机,使河南**限公司与佟**联系不上,后被告人佟**任意处置、藏匿、挥霍河南**限公司的货款,致使四百多万货款无法返还。因此,被告人佟**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佟**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竦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

二、被告人佟**违法所得应当予以继续追缴。

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佟**CBJ715号长城牌越野轿车抵偿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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