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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合同诈骗罪

2014年1月,被告人郝*采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等材料,虚构转包淮阳县葛店乡回龙集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事实,与刘某某等人签订合同,并在收取20万元保证金后

逃匿。

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3年期间,被告人郝*为承揽工程,伪造江苏神绿园林

工程*公司、白银高新投资发展*公司等公司印章,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查获。

对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伪造的公司印章、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利用伪造、编造的虚假证据材料,冒用他人名义与人签订合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郝*辩称:本人和被害人签订合同时用的公司资质是找人借来的,不知道是假的,没有逃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至3月份,被告人郝*采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虚构转包淮阳县葛店乡回龙集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事实,与刘某某等人签订合同,并在收取20万元保证金后逃匿。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综合证据

被告人郝*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

淮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证明等。证明侦查机关

在被告人租用车辆中查获印章六枚,分别为:海南*限公司、海南*限公司(2)、海南*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江苏神*有限公司、白银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租赁车辆已发还车主。

(3)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系伪造。

(4)海南华*司年检报告等相关材料。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所出示的46000000016612号营业执照副本为该公司因遗失已作废的营业执照。

(5)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提取的”海南*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该公司所丢失。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客观存在。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前证言。证明被告人郝*与李*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保证金5万元是本人交给郝*。

(2)证人闫*甲证言。他和堂弟闫*乙一块出资从村民手中租赁土地搞项目,地点在淮阳县葛店乡回龙集去葛店街与淮郸公路交叉口西北角,对外他全权负责。郝*想承包该工程,因为相关土地手续还未批下来,不能大面积施工,他当时给郝*说:“等我们把手续办好可以大面积施工时,工人进场后再和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以没有和郝*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同意他把工地转包给任何人。后来听张*说郝*和刘某某、任*、李*签订合同、收取他们保证金。他没有收过郝*钱。

(3)证人孙某某(打印社业主)证言。证明其打印社没有打印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认识郝*。

(4)证人云某某证言。通过朋友张*认识郝*,听说郝*在淮阳县开发一个项目,并把其认识的做建筑的刘某某、李*介绍给张*并一起在淮阳见到郝*。2014年1月初的一天,刘某某给他电话联系说和郝*在界首签订合同并让其过去,等他到时,他们已经签好合同。后来听说刘某某向郝*交过钱。

证言李某某(淮*华大街邮政储蓄门前刻章点中间摊位业主)证言。证明“海南*限公司(2)”印章不是在其刻章部刻制,不认识郝*。

证人李*(阜阳火车站西从事刻章业务)证言。证明被告人使用的“海南*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不是在其刻章店刻制。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3年12月,老乡张*、高*说他们有个朋友郝*与淮阳的一个人合伙在淮阳葛店乡有个项目部。第二天,他和蒋*、高*一起到淮阳葛店工地上见到郝*,郝*说他和当地的一个开发商合伙开发准备建商业街,一共10万平方,包工包料每平方780元,问他们是否同意做,他们说回去考虑考虑。过几天,郝*给他的合伙人蒋*打电话问是否承接这个工程,蒋*问手续是否齐全,郝*说一切手续齐全。后于2014年1月3日郝*和张*一起带着相关手续到安*首与他和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时郝*出示手续有:海南*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20130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2013023号)。按照合同约定他于2014年1月5日在界首通过建设银行向郝*汇款履约金5万元(收款人:郝*,账号:4340621270266442)。2014年过了正月十五,他和蒋*多次问郝*开工时间,郝一直往后拖延。到3月份,他们到淮阳找到郝*和他的合伙人闫记书,郝说想立即开工需要重新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外再交5万元安全生产保障金。2014年3月初在淮阳和郝*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向郝交了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郝给其打了收据。后来经打电话、面谈,郝以种种借口一直推迟开工日期,一直未开工。2014年5月开始联系不上郝*(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找不到他。

(2)被害人任*陈述。2013年11月,朋友张*说他朋友郝*在淮阳县葛店乡有个项目,利润可观。2014年1月他和合伙人张*某、刘某某到淮阳见到张建和郝*,然后郝*和张*领着他们到郝*在淮阳葛店乡回龙集的工地,郝指着那片工地说那些工程都是他的,周围的土地他已从农户手中征收下来了,过段时间可以全面开工,包工包料每平方780元,问他们干不干,他们说回去考虑考虑。2014年1月17日,他、张*某、刘某某一起在淮阳羲皇宾馆和郝*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当场给郝*5万元工程履约金,郝打了收据,按郝的要求合同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后他们催促开工,郝以种种理由推迟,后来联系不上他,也找不到他本人,感觉被骗了。签订合同时,郝*向他们出示的手续有海南*限公司行政章和合同专用章,该公司给郝*出具了委托书。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言内容和任朋证言一致。

(4)被害人李*陈述。2013年12月,经同乡高*介绍认识郝*,郝说他本人在淮阳葛店乡搞新农村建设,当月底,他和王*、夏某某、高*一起到淮阳,郝领着他们看了他在淮阳葛店回龙集的工地,指着一片地说那一百多亩他已全买下,马上要开工,并问他们做不做、还可以拿图纸给他们看。2014年3月4日,他们再次到淮阳并在羲皇宾馆和郝*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3月7日向郝*交5万元保证金,郝打了收条。到约定开工日期未开工,郝以各种理由推脱,感觉受骗了。签订合同时,郝*提供了一些土地方面的手续、海南*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告人郝*供述与辩解。经朋友张*、高*介绍认识安徽的刘某某、任*、李*。2014年1至3月他和刘某某、任*、李*他们分别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让他们交了合同履约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刘某某交10万元(合同履约金5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任*交5万元合同履约金,李*交5万元合同履约金,给他们打的有收条。工程一直没有开工。(经辨认)三张收款收据是其给他们出具,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他和刘某某、任*、李*他们签订的。合同履约金就是他们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因为土地原因工程没有按约定日期开工。(经辨认)海南*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淮阳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2013018)、淮阳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023)是签订合同时他提供给刘某某等人的。委托书是他从老乡张*那里借的,资质是张*从该公司南*公司借的。该公司在海南,不知道法人代表是谁,南*公司在江苏南通,法人代表是张*的朋友,他不认识,张*不是该公司及分公司员工。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张*办好后交给他的。(经辨认)委托书上单位(海南*限公司)印章与海*商局提供的“海南*限公司”印章印模不一致。和刘某某他们签订合同的项目名称是“淮阳县葛店乡新农村建设回龙集商住楼”,地和项目都是闫记书的,他帮闫记书承建。闫某某没有和他签订合同。闫某某知道他和刘某某他们签订合同。他向刘某某等人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都是在淮阳县建设局外东面一个打印社打印的,打印社存的有“淮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章印模这类东西,他让随便修改的。弄这些“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和刘某某他们签订合同。他收取刘某某、任*、李*他们20万元其中8万元分两次给了闫某某作为施工押金,闫没打条,剩下的钱他住宿、请客吃饭及平时开销用了。上述合同签订过程:2014年1月,他和刘某某、蒋*在安徽界首签订一份合同,3月和刘某某重新签一次合同(和第一份不同的只是承包方只有刘*一人)。2014年年前,他和任*、张*某、刘某某在淮阳羲皇宾馆签订合同。2014年3月4日在羲皇宾馆和李*、王*签订合同。张*借给他的海南*限公司的资质主要包括一本资质证明、一份空白委托书,委托书上他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合同标号及项目名称都是后来自己填写的。具体有无南*公司他不清楚。海南*限公司不知道他和刘*等人签订工程合同和收取履约金这些事,钱都是以自己名义收的,没有交给上述公司。和刘*等人签订合同时所用的“海南*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是2013年年底自己在阜阳火车站向西100米路北刻的;“海南*限公司(2)”、“海南*限公司葛店项目(1)”两枚印章在淮阳县城邮电局门口前刻的,刻章没有向公安局备案。

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刘某某从多个不同身份证照片中辨

认出被告人郝*。

(二)2013年间,被告人郝*为承揽工程,伪造江苏神绿

园林*限公司、白银高新投资发展*公司等公司印章,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查获。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侦查机关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取的江苏神绿园林

工程*公司印章印膜及该公司相关工商登记材料。

(2)白银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该公司证明不认

识被告人,未曾委托被告人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2013年10月15日丢失过公章,11月18日办理挂失刻章。

(3)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证明”。证明该公司未委托被告人从事业务活动。

2、鉴定意见。

淮阳县公安局淮公(刑)鉴(文检)字(2014)019号和020号两份鉴定书。证明从被告人租用车辆中查获的“白银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江苏神*有限公司”两枚公章系伪造。

3、证人翟某某证言。证明其丈夫张某某系江苏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本人是该公司实际经营人。该公司尚未申办到工程资质,不可能提供资质给别人用。不认识郝*,他们单位没人认识这个人,公章每天都放在其身上,没有提供给过郝*。

4、被告人郝*供述与辩解。

公安机关在他开的车上查获的6枚公章除了“海南*限公司”印章外,其他5枚都是他找人刻的。2014年4月,想去山东胶州接个绿化工程、借用了江苏神*有限公司资质,在江苏如皋市吴窑镇菜市场北门西面的十字路口路北刻了这枚章。不知道这个公司法人代表,他刻这个章该公司不知道。2013年11月,他借用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的资质想到内蒙古临河接工程,在上述刻章的地方刻了“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2)”印章。他刻章的事该公司不知道。2013年10月,他和白银高新投资发展*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由他以该公司名义到江苏投资公司贷款,为贷款方便,他拿着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公司出具的一些手续在阜阳火车站西刻了“白银高新投资发展*公司合同专用章”,该公司不知道他刻章的事。后来因未谈妥业务、没找到合伙人,刻这几枚章都没有用过。刻“海南*限公司(2)”“海南*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这两枚印章是为了与刘*等人签订工程合同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利用伪造、编造的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名义与人签订合同,收取对方20万元保证金后逃匿,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郝*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被扣押的伪造印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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