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10、11月份,张*、牛**、徐*三人通过中*门户网主任胡*介绍,使用中晟路*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资质到周*耀公司投标时,被告人沈*伙同杨*、武*(二人均另案处理),利用其伪造的香港耀*有限公司的《投资证明》、公司账户资金金额《银行流水单》,先后骗取投标人报名费二千元、图纸押金三千元、投标保证金五万元,共计五万五千元。

二、2013年9月至11月份,投标人李*、李*使用中天银都(天津*限公司的资质到周*耀公司投标时,被告人沈*同武*、王*利用同一规模项目的工程进行招标,沈*以公司副总的身份称这次投资是香港*集团和他们共同合资的企业,八千万资金已到位,剩余的资金是他们几个股东筹备的。武*以公司法人身份与李*先后签订了三次《建设施工合同书》合同。先后骗取李*、李*报名费二千元、图纸押金三千元、投标保证金五万元、修路款六万三千元,共计十一万八千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沈*辩称:其没有诈骗,不清楚具体情况,是根据公司招标文件进行工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11月份,张*、牛**、徐*三人通过中*门户网主任胡*介绍,使用中晟路*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资质到周*耀公司投标时,被告人沈*伙同杨*、武*(二人均另案处理),利用其伪造的香港耀*有限公司的《投资证明》、公司账户资金金额《银行流水单》,先后骗取投标人报名费二千元、图纸押金三千元、投标保证金五万元,共计五万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沈*供述(2014年5月15日供述):我原本不知道这个项目是骗人的,我在项目上给光耀*公司介绍了两个客户,我只知道姓李的这个客户交了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另一个女性客户后来跟对方单线联系,我不知道她交多少钱。

(2014年5月16日供述):除武*之外,还有一个姓李的副总、一个老*,武*对我说老*是政府派来的人,一个姓刁的、一个姓邓的、姓姚的,除武*之外,公司里的人之间为了好听相互之间都称副总,我是公司里的管理技术人员,公司里的人都叫我沈*。

(2014年5月23日供述):2013年大约7月份左右,我在洛阳市栾川县城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和武*同在那里上班认识的。有一天武*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河南省周口市谭庄镇重新办理了一个公司,那里的环境比较好,围墙已经拉成,工地是村支书的,他已经包了几十年了,公司注册手续办好了,我问他是否有建设资金,他说资金的来源是一个什么香*公司与他们合资,很快就会把资金给他们打过去了。我接待的第一家客户是一个姓李的那客户,和我同龄,名字我忘了。使用投标公司的资质我忘了。这个姓李的是我领他到公司财务室交给会计5千元报名费和图纸押金5万元投标保证金。武*又让交50万元的银行保函,后来我离开了公司,这50万元是否交给公司我就不知道了。

(2014年1月22日供述):2013年5月份,因业务关系我和武*在栾川认识后,武*他在河南商水搞的有养殖,商量叫我跟着他到那里去负责技术方面的工作。其实我没有什么技术职称,只能看一下图纸而已。一天,我按武*给我说的地址去了商水县谭庄镇肖杨村,见到武*他让我看了他们招标的批文,我看手续比较齐全说可以,工程没什么问题。公司招标期间,我没有听见武*向投标人介绍过我是香港投资方代表,武*聘请我每个月给我开5千元的工资,奖金另付。在公司我主要负责给客户谈业务,在招标期间,我只谈成过中晟**公司西*公司一家投标公司的业务。我没有收过他们交的钱,都让他们交到财务室了。我只在谭庄一个多月,后来我看一分钱也拿不到,啥好处都没有就不干走了。

2、证人武*证言(2014年2月2日证言):2013年7月中旬,朋友邓*找我办公司,让我当法人,他每个月给我开2500元的工资。2013年8月18日公司注册手续下来了,公司法人是我的名字,股东是商水县谭庄镇肖*的支书王*,注册资金300万,经营范围是肉牛养殖。关于公司的建设资金,有一家公司准备给我们投资一千万元,合同上是八千万元。公司在运营期间,我只领每个月2500元的工资,公司招标的事都是邓*负责的,公司主要成员有沈*、老*、姚*、崔*(别名崔*)、李*、张*、财务会计等人,这些人都是邓*带来的。公司成立后,共与三家投标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其中有中晟路*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另外两家记不清了。

(2014年2月2日证言):我就签三家公司的合同,也不是正式的合同,三家投标人我忘了,用的是哪一家公司的资质我也忘了。每一家公司按规定只收过他们的图纸费和报名费5000元,中标保证金有的交10000元,有的交20000元,具体交多少我不清楚。这几家都是老*接待的客户,老*领着去把钱交到财务室。

(2014年3月12日证言):2013年8月份之前,邓*到汝州找我说在周口市准备注册一个公司,让我当法人,一个月给我开2000元钱工资,外商已经谈好,注资资金8000万元。随后他给我要我的身份证,大约10天,邓*和刁*安开着车接我,我们就一起去周口市商水县谭庄镇肖杨村直接进入一个厂子里。邓*介绍说这厂子是200亩地,随后他拿出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一系列的公司注册手续。当时我看到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法人是我的名字,其中外商的注资资金证明上面有资金8000万元,以前我认为这些资金是真的,后来我在公司听到邓*和刁*安在一起说话时,说是假注资,我才知道注资资金是假的当时我就有些后悔了。后来在进行合同招标时我参与的共有三家投标公司。其中一家是陕西*公司,那两家记不清公司名称了。陕西中晟路桥的一家收钱了,具体多少我不清楚,老*(沈*)知道,都是老*经办的。

3、证人张*(张*)证言(2013年12月3日证言):2013年10月22日左右,王国建领着我和胡子俊到商水县谭庄镇肖扬村去考察周口*有限公司的工程招标情况,在公司办公室见到了公司法人武*,武*向我们介绍了工程的情况后,又介绍认识了一个姓沈的人,称他是沈*,说是香港*资集团派来的代表,还介绍一个姓杨的人,称他是政府派来负责建设资金的监管和周边群众的协调工作的副总。后经俩次考察后,我用中晟路*西安分公司的资质与周口*限公司签订了牛棚钢结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武*说在签订合同之前要缴纳5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我中标会通知我来签订合同,若在一个星期之内不签合同,就表示我不愿意接这个工程,所以武*一通知我中标,我就于11月7日来商水与他签订了合同,合同书中的工程款是4300万。合同签订后,武*通过电话联系叫我们按工程款的10﹪付给他们银行保函430万元,我说资金不足只能拿出50万元,武*说让我们到公司面谈。2013年11月31日我给武打电话联系银行保函的事情,武关机不接电话。当天上午我们到周*耀公司找他们时,见公司已空无一人。

4、证人牛新航证言(2013年2月14日证言):2013年10月20日左右,我和张*、徐治安、王国建去周*耀公司投标时,到周口的老黄的办公室与胡*、老*和小*碰面后,老*乘坐胡*的车与小*领我们去了谭庄镇肖杨村周*耀公司。经**介绍我们认识公司法人武*,武介绍这次投资的姓名是肉牛养殖,是他与香港*资集团共同投资的项目,并给我们介绍姓沈的,说他是香港投资方派来的代表,负责对工程资金进行监管和掌控工作。接下来沈对我们的资质审核后认为可以,让我们先交2千元的报名费和3千元的图纸押金,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沈还说如果我们不中标,图纸押金与5万元的保证金还退给我们。当天沈领着我们到财务室,张*交给会计5千元的报名费和图纸押金。后来武*领着我们到会计室又交了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会计给我们开了个收据。武*又打电话说工程的事已经定下来了,活让我们干,叫我们到商水来商量工程的事情。我们把带来的价值2千元的好烟好茶送给了武*和老*,他们给我们要4万元的礼金,后来给他2万元。2013年11月7日,我们与周*耀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价款是4300万元人民币,开工日期是2013年12月18日。2013年11月28日,当我们再次与武*和老*联系时,电话就打不通了。最后我们直接去周口*有限公司时,见大门紧锁,所有的公司成员也都不知去向。

5、证人徐*证言(2013年12月10日证言):2013年10月16日,我和张*、牛新航、张*、王*五人到商水县谭庄*牧有限公司建筑工地,武*让张*交5千元报名费和图纸费,张*把5千元现金交给了财务会计。2013年11月1日,武*打电话通知张*说中标了,我们把红包给武*。2013年11月3日,我们拿了中标通知书。2013年11月25日武*给张*打电话叫交合同保证金,后来张*和王*一起去财务室交给会计5万元保证金。2013年11月26日,武*通知我们来商水县谭*账户、办理银行保函,隔有三、四天,张*说武*和老*的电话打不通,我和张*到公司工地,在工地院内见到肖*支书王*,他说武*得了脑溢血在郑州住院,当我们去郑州看武时,发现省人民医院7楼是妇产科,经向医院查询,并没有武*住院的记录。然后我们才发现上当了,就报案了。

6、书证有收据两份、银行流水单、投资证明、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银行查询通知书、光*司资质与注册档案、香*公司声明资料、周口市光*司招标网址发布信息、中*公司合同资料、相关收条、报案材料、说明、土地租赁合同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二、2013年9月至11月份,投标人李*、李*使用中天银都(天津*限公司的资质到周*耀公司投标时,被告人沈*同武*、王*利用同一规模项目的工程进行招标,沈*以公司副总的身份称这次投资,是香港*集团和他们共同合资的企业,八千万资金已到位,剩余的资金是他们几个股东筹备的。武*以公司法人身份与李*先后签订了三次《建设施工合同书》合同。先后骗取李*、李*报名费二千元、图纸押金三千元、投标保证金五万元、修路款六万三千元,共计十一万八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沈*供述(2014年5月15日供述):我原本不知道这个项目是骗人的,我在项目上给光耀*公司介绍了两个客户,我只知道姓李的这个客户交了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另一个女性客户后来跟对方单线联系,我不知道她交多少钱。

(2014年5月16日供述):除武*之外,还有一个姓李的副总、一个老*,武*对我说老*是政府派来的人,一个姓刁的、一个姓邓的、姓姚的,除武*之外,公司里的人之间为了好听相互之间都称副总,我是公司里的管理技术人员,公司里的人都叫我沈*。

(2014年5月23日供述):2013年大约7月份左右,我在洛阳市栾川县城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和武*同在那里上班认识的。有一天武*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河南省周口市谭庄镇重新办理了一个公司,那里的环境比较好,围墙已经拉成,工地是村支书的,他已经包了几十年了,公司注册手续办好了,我问他是否有建设资金,他说资金的来源是一个什么香*公司与他们合资,很快就会把资金给他们打过去了。我接待的第一家客户是一个姓李的那客户,和我同龄,名字我忘了。使用投标公司的资质我忘了。这个姓李的是我领他到公司财务室交给会计5千元报名费和图纸押金,5万元投标保证金。武*又让交50万元的银行保函。后来我离开了公司,这50万元是否交给公司我就不知道了。

2、证人武*证言(2014年2月2日证言):2013年7月中旬,朋友邓*找我办公司,让我当法人,他每个月给我开2500元的工资。2013年8月18日公司注册手续下来了,公司法人是我的名字,股东是商水县谭庄镇肖*的支书王*,注册资金300万,经营范围是肉牛养殖。关于公司的建设资金,有一家公司准备给我们投资一千万元,合同上是八千万元。公司在运营期间,我只领每个月2500元的工资,公司招标的事都是邓*负责的,公司主要成员有沈*、老*、姚*、崔*(别名崔*)、李*、张*、财务会计等人,这些人都是邓*带来的。公司成立后,共与三家投标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其中有中晟路*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另外两家记不清了。

(2014年2月2日证言):我就签三家公司的合同,也不是正式的合同,三家投标人我忘了,用的是哪一家公司的资质我也忘了。每一家公司按规定只收过他们的图纸费和报名费5000元,中标保证金有的交10000元,有的交20000元,具体交多少我不清楚。这几家都是老*接待的客户,老*领着去把钱交到财务室。

(2014年3月12日证言):2013年8月份之前,邓*到汝州找我说在周口市准备注册一个公司,让我当法人,一个月给我开2000元钱工资,外商已经谈好,注资资金8000万元。随后他给我要我的身份证,大约10天,邓*和刁*安开着车接我,我们就一起去周口市商水县谭庄镇肖杨村直接进入一个厂子里。邓*介绍说这厂子是200亩地,随后他拿出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一系列的公司注册手续。当时我看到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法人是我的名字,其中外商的注资资金证明上面有资金8000万元,以前我认为这些资金是真的,后来我在公司听到邓*和刁*安在一起说话时,说是假注资,我才知道注资资金是假的当时我就有些后悔了。后来在进行合同招标时我参与的共有三家投标公司。其中一家是陕西*公司,那两家记不清公司名称了。陕西中晟路桥的一家收钱了,具体多少我不清楚,老*(沈*)知道,都是老*经办的。

3、证人李*证言(2014年3月18日证言):2013年9月份,姚立*向我介绍了这个工程后,带我到平顶山市见到他朋友王*。当天上午,我儿子李*开车拉着我和姚立*、王*一快到商水县谭庄镇肖杨村考察,到周*耀公司见到沈*,沈*说他们公司老总不在家,工程招标的事全委托给他了,介绍说他们公司是香港*集团出资的企业,8千万投资资金已到位,让我们先交5千元的报名费和图纸押金,牛棚结构每平方800元左右,工程总造价7千万元,让我们考虑一下,还说这个工程给我们干,,后来我们请沈*吃了饭就回去了。隔两天,沈*打电话催我考虑的怎么样了,我和姚立*、李*就去了周*耀公司见到了沈*,沈*说不但要交5千元的报名费和图纸押金,还得交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后我们和他商量交5万元,他说尽快交钱报名。在回去的路上,姚立*一直劝我现把钱交了报上名。又过两天,沈*又打电话问我考虑的怎么样了,再不来他们就和郑州的签合同了。2013年9月11日,我和李*、姚立*又到周*耀公司见了沈*,沈*领我们到财务室,我交给财务室一个姓李的会计5千元报名费和图纸押金。交了钱我们就回去做预算了。2013年9月29日,我和安徽亳州的老*、孔*还有阜阳分公司老总用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资质到周*耀公司,经沈*引见,我们与武*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签订后,他俩介绍我们认识了一个姓郑的人,说他是香港*资集团的财务总监,武*让我们交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50万元的银行保函。当天夜里,沈*打电话说因为我们没有交钱得罪了武*和香港老总,再不来就不让我们干了,让我们尽快买一些中华烟他帮我们摆平这个事。第二天,武*和沈*领我们到财务室交给会计5万元投标保证金,后来阜阳老总调查后认为不可靠就退出了。后来,我又用河南*程集团的资质和周*耀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第二天,武*打电话说香港老板说周口的资质不能用必须用外省的资质。2013年10月25日,我又用天达*公司的资质重新和周*耀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我基本上天天就在他们公司里,武*又叫我给他们公司修一公里的石子路,修路共用了6万3千余元。

4、证人李*证言(2014年3月19日证言):2013年9月初,我爸让我开车拉着他和姚*去平顶山接王*谈一个工程的事。当天上午,我开车拉着我爸和姚*、王*一起到商水县谭庄*有限公司办公室见到了一个姓沈的经理,他们称呼他沈*。沈*说他们公司的总经理武*没在家,公司招标工作全权委托他,还说他们公司是与香港*际集团合资的企业,8千万投资资金已到位,剩余的是他们几个股东筹备的。让我们先交报名费和图纸押金共计5千元,工程给我们的便宜,牛棚钢结构每平方米800元左右,总造价约7000万元,我们拉着沈*到谭庄镇吃了午饭我们就回家了。隔几天,我爸说老*给他打电话说让我们去一趟,我爸让我开着车拉着他和姚*一起到商水县谭庄镇一个加油站旁见到了沈*,我们到谭庄一个饭店,老*对我爸说不但要交5千元的报名还要交10万元的保证金,经过谈价,还价到5万元。在回家的路上,姚*一直劝我们交钱。大约两天后,沈*给我爸打电话问商量的怎么样了,如果再不来他们就和郑州的签合同。2013年9月11日,我开车拉着我爸和姚*一起到光*司见到了沈*,这时,沈*带着我和我爸、姚*一起到公司财务室交给一个姓李的会计5千元报名费,我们就回去了。9月29日,听我爸说老*又给他打电话了,说因为我们不交钱已经得罪武*了,再不来就不让我们干了。我爸和老孔连夜赶到周口*公司签了合同,并交了5万元投标保证金,开有收据。后来听我爸说阜*司的经理调查认为光*司不可靠,就退出了。后来我爸说武*说香港公司的老总是他亲戚,他是公司法人,就他当家,叫再随便找一个资质就行了,我爸说武*把我们交款的5万元收据要走了,说是等到下个月换条,换成交款人是我爸的名字,这个条和5万块钱至今也没有给我们。签订合同后,我们经常来,武*让我们给他们公司修一公里的石子路,在11月初修路共花费6万3千余元。

5、书证:建设施工合同、收据、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银行查询通知书、光*司资质与注册档案、香*公司声明资料、周口市光*司招标网址发布信息、相关收据、报案材料证明、说明、土地租赁合同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单位、伪造票据等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庭审中,被告人沈*辩称其没有诈骗,不清楚具体情况,是根据公司招标文件进行工作。经查,被告人沈*诈骗的事实有证人武*、张*、牛新航、徐*、李*、李*等人的证言,书证有建设施工合同、收据、银行查询通知书、光*司资质与注册档案、香*公司声明资料、周口市光*司招标网址发布信息、中*公司合同资料、相关收据、报案材料证明、说明、土地租赁合同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

二、对被告人沈*违法所得人民币173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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