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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11月份,张*、牛*、徐*三人使用中晟路*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资质到周*耀公司投标时,被告人武*伙同杨*、沈*(二人均另案处理)二人,利用其伪造的香港耀*有限公司的《投资证明》、公司账户资金金额《银行流水单》,先后骗取投标人报名费二千元、图纸押金三千元、投标保证金五万元,共计五万五千元。

2、2013年9月至11月份,投标人李*、李*使用中天银都(天津*限公司的资质到周*公司投标时,被告人武*伙同沈*、王*利用同一规模项目的工程进行招标,沈*以公司副总的身份称这次投资是香港*集团和他们共同合资的企业,八千万资金已到位,剩余的资金是他们几个股东筹备的。武*以公司法人的身份与李*先后签订了三份《建筑施工合同书》合同。先后骗取李*、李*报名费二千元、图纸押金三千元、投标保证金五万元、修路款六万三千元,共计十一万八千元。

3、2013年11月份,李*与刘*使用海南中*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河南省*有限公司资质到周*公司投标,被告人武*伙同王*、杨*等人,利用伪造六千四百余万元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单》和施工图纸等招标手续,取得投标人的信任。先后骗取投标人工程保证金五万元、土建工程投标保证金三万元、报名费四千元,共计八万四千元。

4、2013年11月份,高*使用河南省林州二建的资质,通过河南*研究院的周*到周*公司去投标时,被告人武*涛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六千四百余万元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单》和施工图纸等招标手续,取得投标人的信任。先后骗取投标人报名费、图纸押金五千元,投标保证金五万元。

5、2013年11月份,刘*用河南省*团有限公司的资质,通过河南*研究院的周*到周*公司去投标时,被告人武*涛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六千四百余万元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单》和施工图纸等招标手续,取得投标人的信任。骗取投标人保证金五万元。

6、2013年9月至11月份,陈*和孙*用许昌*限公司资质到周*公司投标,被告人武*涛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六千四百余万元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单》和施工图纸等招标手续,取得投标人的信任。先后骗取投标人报名费二千元、图纸押金三千元,投标保证金三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武*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愿意认罪服法,要求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11月份,张*、牛*、徐*三人使用中晟路*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资质到周*耀公司投标时,被告人武*伙同杨*、沈*(二人均另案处理)二人,利用其伪造的香港耀*有限公司的《投资证明》、公司账户资金金额《银行流水单》,先后骗取投标人报名费二千元、图纸押金三千元、投标保证金五万元,共计五万五千元。

2、2013年9月至11月份,投标人李*、李*使用中天银都(天津*限公司的资质到周*公司投标时,被告人武*伙同沈*、王*利用同一规模项目的工程进行招标,沈*以公司副总的身份称这次投资是香港*集团和他们共同合资的企业,八千万资金已到位,剩余的资金是他们几个股东筹备的。武*以公司法人的身份与李*先后签订了三份《建筑施工合同书》合同。先后骗取李*、李*报名费二千元、图纸押金三千元、投标保证金五万元、修路款六万三千元,共计十一万八千元。

3、2013年11月份,李*与刘*使用海南中*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河南省*有限公司资质到周*公司投标,被告人武*伙同王*、杨*等人,利用伪造六千四百余万元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单》和施工图纸等招标手续,取得投标人的信任。先后骗取投标人工程保证金五万元、土建工程投标保证金三万元、报名费四千元,共计八万四千元。

4、2013年11月份,高*使用河南省林州二建的资质,通过河南*研究院的周*到周*公司去投标时,被告人武*涛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六千四百余万元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单》和施工图纸等招标手续,取得投标人的信任。先后骗取投标人报名费、图纸押金五千元,投标保证金五万元。

5、2013年11月份,刘*用河南省*团有限公司的资质,通过河南*研究院的周*到周*公司去投标时,被告人武*涛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六千四百余万元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单》和施工图纸等招标手续,取得投标人的信任。骗取投标人保证金五万元。

6、2013年9月至11月份,陈*和孙*用许昌*限公司资质到周*公司投标,被告人武*涛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六千四百余万元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单》和施工图纸等招标手续,取得投标人的信任。先后骗取投标人报名费二千元、图纸押金三千元,投标保证金三万元。

综上,被告人武*共诈骗他人财物39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张*、徐*、牛新航的证言均证明了被武*骗取五万五千元的情况3证人李*、李*的证言均证明了被武*骗取十一万八千元的情况。4、证人李*、刘*的证言均证明了被武*骗取八万四千元的事实5、证人高*、周*的证言证明了被武*骗取五万五千元的情况。6、证人刘新站证言证明被武*骗取五万元的情况。7、证人陈*、孙*的证言均证明了被武*骗取三万五千元的情况。8、证人杨*证言证明公司规定叫投标人交的有五千元图纸押金和报名费,五万至三万的投标保证金9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银行查询通知单、光*司资质与注册档案、香*公司声明资料、周*司招标网址发布信息、中*公司合同资料、河*天公司资质、海*公司资质、河南*资料、河南*研究院收款收据及相关收据收条、报案材料、说明、证明、土地租赁合同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单位、伪造票据等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39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当庭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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