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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毅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害人崔某某、被告人代*及其辩护人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份,被告人代*以在平舆县城罗张庄有一处房子要卖(此房是陈*所有)为由,与被害人骆某某签订购房协议,先后骗取骆某某18万元。

2012年2月份,被告人代*以卖新华书店新家属院二号楼五楼西户房(此房当时已卖给张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签订购房协议,骗取崔某某16.5万元。

2010年12月份,被告人代*以卖平舆县城罗张庄一处房子(此房是张某某所有)为由,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购房协议,先后骗取李某某15万元。

2012年2月1日,被告人代*以做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史某某11万元。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代*的供述,被害人骆某某、崔某某、李**、史某某的陈述,证人陈*、郑某某、骆**、骆**、张**、冯某某、张**、张**、胡*、韩某某、胡*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毅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代*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第一、三场事均是房主委托其卖房子,而且房主均将钥匙交给了他,第二场事其卖给崔某某时是经过张**同意的,其愿意赔偿崔某某损失,第四场事是其向史某某借钱,其并没有说是做生意,且钱是08年借的7万元,约定每年利息2万,期间其还过利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四场事均应为民间借贷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份,被告人代毅将位于罗张庄北侧的一套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骆**,被害人分两次支付给代毅人民币18万元。该房屋实际为陈*所有。

2012年2月15日,被告人代毅将位于新华书店小区的一套住房以1650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某。该房代毅已于2011年2月23日卖给了张**。

2010年12月10日,被告人代毅将位于平舆县城罗张庄的一套房屋以17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李**,李**先后支付给被告人代毅15万元。该房屋实际为张*乙所有。

2012年2月1日,被告人代毅以做生意为由,向史某某借款11万元,该款用于赌博挥霍,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场事:

1、被告人代毅供述,2011年年底,我的朋友陈*给我说,他在罗张庄有几套房子,让我帮忙给他介绍卖出去,当时陈*给我说,卖一套房子给我提一万元的好处。后来我给我朋友郑某某说,我和我的朋友一起在平北罗张庄开发了几套房子,看有人要没?不久郑某某就和我联系说有个叫骆**的想去看看房子,我领着骆**和郑某某一起到罗张庄去看房子,当时我给骆**说,我这里有两套房子,你看看想要哪一套,骆**看了后说他想要那个两间半两层的房子,我们后来经过协商以28万的价格准备卖给骆**。2012年1月17号,我和骆**签订了售房协议合同,骆**分两次给我18万元现金,说定剩下的10万元在交房子的时候再一次付清,后来我把这些都花了,也没交给陈*一分钱。我带骆**去看房子的时候陈*知道,后来骆**付钱的时候我没给陈*说,卖房子的价格是经过陈*同意的。

2、被害人骆**陈述,2012年元月份,经郑某某介绍认识了在新华书店上班的代毅,代毅称自己在罗张庄北侧有二层住宅小楼一套,并带着我去看了房子。我分二次给代毅18万现金,2012年12月份我准备去装修房子时,发现房子的主人是个叫陈*的,并且陈*说这栋房子根本就不是代毅的产权,我们才知道上当了。当时签的有售房协议时,郑某某作为见证人。

3、证人陈*证明,我之前给代*说过让他给我介绍卖房子,从来没有委托过他卖我的房子,他和别人签订售房协议卖房子的时候我不知道。2012年12月份,我在罗张庄干活时两男一女过去看我的房子,其中一个男的说西边的一套房子代*卖给他了,我说这是我的房子和代*没关系,那个男的说他把这房子钱给代*了问我知不知道,我说不知道。

4、证人郑某某证明,2011年的一天我在街上碰见了代*,代*给我说他在平北的罗张庄建两套住房,让我帮忙找人卖了。2012年1月份的一天,我和骆**在一起吃饭,骆**说他想买一套房子,我说代*在罗张庄有两套房子。第二天上午,代*把我们领到罗张庄东北角新建的房子前,说这两套房子是他建的,骆**说他要那套两间半两层的,把房价给代*还到28万。过了几天骆**和代*签了购房协议,骆**说先付给代*18万,房子竣工后再付剩下的10万,我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也签了名字。2012年12月份的一天骆**的父亲找到我让我一块去罗张庄,在罗张庄我们通过打听骆**买的房子不是代*的,是一个叫陈*的。

5、证人骆*甲证明,2012年1月我儿子骆*丙通过郑某某介绍在平舆县罗张庄买了一套两间半两层的房子,与卖房子的代*签好购房协议以后骆*丙分两次付给代*18万元。2012年12月份骆*丙打代*的手机代*不接了,前进让我找郑某某看看咋回事。12月份的一天下午我找到郑某某让他和我一块到罗张庄看房子,到了罗张庄代*卖的那套房子西边我们碰见了一个中年妇女,我问那个妇女前进买的那套房子是谁建的,那个妇女说是一个叫陈*的建的,我们一块在那套房子里找到陈*,我说这套房子代*卖给我儿子了,陈*说这套房子是他的,和代*没任何关系,我说我们已经给代*18万块钱了,陈*说你有啥事找代*说去,后来骆*丙就报案了。

6、售房协议复印件

7、代毅写的收条复印件两张,共计18万元。

8、骆*乙证明2012年1月19日骆*丙在爱家南邮政所亲自交给代毅现金8万元整。

9、陈*证明,没有委托代*将其位于罗张庄的两间半两层房屋卖出,其也没有收到代*的任何钱款。

10、收据复印件两张,王**收到陈*买宅基地款共71000元。

11、骆**申诉

第二场事:

1、被告人代毅供述,2011年2月23日,我以135600元的价格,把我位于新华书店2单元五楼西户的房子卖给了平舆县的张**,后来我觉得房子卖亏了,我给我单位的同事赵某某说我家属院的那套房子还没卖呢,让他帮忙问问有人买不买,后来赵某某就给我介绍他亲戚崔某某想买房子,我又把这套房子以16.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崔某某,我以房主的名义和崔某某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两天后崔某某就把16.5万元钱都给我了,这些钱我平常挥霍完了。

2、被害人崔某某证明,201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我在平舆街上碰见俺姑父赵某某,他说他单位代*有一套房子要卖,等有二、三天的时间,俺姑父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看看房子,我到平舆和俺姑父一块到新华书店小区2号楼从东数第二单元五楼西户,137平方米,我看后给我姑父说愿意要,价格是16.5万元。2012年2月15日下午,我和我姑父赵某某、代*俺三个人,我和代*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过了两天,我给代*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代*就到俺家里,我把钱交给他,他把钥匙交给我,并且他给我打了个收条。2012年9月20日上午,我到房子那,有一个人正带着人准备装修房子,我才知道和我买的是同一套。

3、证人张*甲证明,我于2011年2月份在平舆县新法院东侧新华书店仓库家属楼2栋2单元5楼西户买了一套房,签订的有购房协议,我一次付给他135600元。

4、收条复印件,2012年9月26日代*收到崔某某165000元。

5、收款条,代毅2011年2月24日收到张**购房款135600元。

6、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

7、张**购房协议

8、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6日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代毅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交付房屋。

9、被告人户籍证明

10、解**出所2013年1月26日证明,代毅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场事:

1、被告人代毅供述,2007年底我姨张**在罗张庄买了韩某某一套房子,后来因为张**有事不想要这套房子了,就给我说想让我把这套房子给她卖了,后来经朋友介绍,我把这套房子以1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2010年12月10日,我以房主的名义和李*某签订了购房协议,李*某给我15万还是15万5千元,具体我记不太清了。这些钱我也花完了,张**不知道我卖她房子的事,我没有和韩某某合伙开发过平舆县罗张庄的房子,我卖给李*某房子时我给胡*以及胡*老婆谢某某说过我和韩某某合伙开发的罗张庄的房子,我为了把房子卖掉,所以就编了个瞎话。我收到李*某的房款后,李*某一直给我要房子土地使用证,我找人给他办了一个,我当时就在大街上贴的小广告上看的办证件电话,给他打电话,花了1000元那个人就给我办了一个土地使用证。

2、被害人李**陈述,2010年10月的一天上午,我妻子的哥哥冯某某给我说双庙司法所胡*的亲戚代*在平舆县城罗张庄有一套两间两层的房子卖17万,他想买,手里没那么多钱。让我看看。2010年12月10日上午,我和胡*、冯某某来平舆找代*看房子,看了房子后我们就回去了。过了一个多月胡*问我如果要那套房子的话先给代*10万元把协议签了。2010年12月10日上午我们三人到平舆找到代*,我和代*在龙腾大厦大厅签订了购房协议。代*把钥匙给我,我就往代*卡上转了10万元,2011年2月27日代*又找我要了3万元现金,他写收条的时候在收条上注明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由代*办理,2012年5月代*给我一个土地使用证说房产证很快就办下来了。过了几天代*找我要5000元钱,后来我又分几次给了他2万块。2013年1月我去罗张庄装修房子时钥匙打不开房门,我把锁撬开了,房子装修施工一个星期左右代*打我的电话说这套房子是别人的,不让我装修了,说买房子的钱和装修的钱过几天给我。

3、李**控诉状

4、证人冯某某证明,2010年10月的一天,胡*找我玩的时候说代*在平舆县城罗张庄有一套两间两层的房子,问我要不要,我就介绍妹夫李*某买。过了几天我和胡*、李*某一块到平舆,代*把我们带到罗张庄看了房子。过了一个多月胡*问要不要代*的房子,李*某说要,代*给胡*说签协议的时候先交10万块,2010年12月10日上午我和胡*、李*某一块来平舆,在龙腾大厦大厅里代*和李*某签了购房协议,签好协议以后我们几个一块到罗张庄看房子,看完后李*某用自动取款机转给代*10万块,代*给他写了一张10万块的收条。2011年2月代*又找李*某要了3万块,给李*某写收条的时候说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他负责办好,2012年代*给李*某一个土地使用证,2013年1月李*某装修罗张庄的房子,装修中间李*某打我的电话说代*给他打电话说不让他装修了,那套房子不是代*盖的是别人的房子。听**某说他一共给代*15万购房款。

5、证人张*乙证明,2007年我在平舆县城罗张庄买了一套两间两层的房子,我买的是韩某某盖的房子,房价是15万,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又给他1万元,一共是16万。2013年1月有人装修我家的房子,通过打听是李某某装修的,我丈夫朱某某、我弟弟张*丙、韩某某一块去双庙找李某某给他说他装修的房子是韩某某卖给我家的,不让他装修了。

6、证人张**证明,2013年1月我从外地打工回来发现有人装修我姐张*乙在平舆县城罗张庄买的房子,我给我姐说了以后,经过打听是双庙乡双庙村委的李*某装修的,2013年1月的一天上午,我姐夫朱某某喊我和他一块去双庙找李*某问咋回事,当时卖给我姐房子的韩某某也一块去了,到双庙找到李*某以后,李*某说房子是代*卖给他的,韩某某说房子是他盖的和代*没关系,朱某某说他买的韩某某的房子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让李*某别再装修了,有啥事让李*某找代*说去,说了以后我们就走了。

7、证人胡*证明,2010年7月的一天,我在平舆县城和代*一块吃饭时,代*说他在罗张*建几套房子,还有一套没有卖出去,让我帮忙找人把房子卖了。2010年10月的一天,我和双**治办的冯某某在一块聊天的时候说了这个事,冯某某说他问他妹夫李**要不要。过几天,冯某某让我带他和他妹夫李**一块到平舆,代*把我们带到罗张*看房子。过了一段时间代*问我房子还要不要,要的话先付10万块,我问冯某某,他说要。2010年12月10日我和冯某某、李**找到代*,在龙腾大厦大厅里,代*和李**签了购房协议。签好协议以后我们一块去罗张*看房子,看完房子李**、冯某某和代*一块到信用社,李**给代*转了10万块钱。2013年元月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代*卖的房子有问题,那套房子不是代*的,代*找不到了,我打代*的电话问咋回事,代*不接我的电话了。

8、证人韩某某证明,2008年我在平舆**事处罗张庄买了几处地皮,盖了三座房子,大概2008年4月份,我通过朋友代*认识了张**,当时房子还没有盖好,张**想买我的房子,先给了我6万元的定金,2008年年底房子盖好后张**就把剩下的房款全给我了,我就把钥匙交给张**了。2013年元月份,张**给我联系说,有人在装修她的房子,我到了房子那才知道有个叫李**的人在装修我卖给张**的房子,然后我和张**、张**的老公、张**的弟弟张*丙四人去双庙乡找李**,李**说那套房子是代*2010年卖给他的,我告诉李**那套房子很早就卖给张**了,代*就没有权力卖房子,张**当着我们的面给代*打了个电话,代*电话里说房子是张**的,他收李**的钱过一段就退给李**。

9、购房协议

10、冯某某证明2010年12月10日在龙腾大厦办理房款手续,当时在场人有冯某某、胡*,付款10万元。

11、收条复印件六张,代*收到李某某房款15万元。

12、收条复印件一张,李某某收到张**装修费8000元。

13、房屋所有权证

14、国土资源局证明,没有查阅到李**豫平第09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15、房管办证明,查询到张*乙在平舆县富舆大道东段北侧的房屋登记信息证号(20081461),未查询到李某某的房产登记信息。

第四场事:

1、被告人代毅供述,2008年7月份左右,我找到史某某,我给他说我在外地做生意,手头资金短缺,想借他点钱,给他高利息,他当时同意了,我们商量好,他给我拿7万元,每年我给他付2万元的利息。史某某当时就给我7万元的现金,我给他写了一个9万的欠条,等于我把当年的利息2万一块写到欠条上了,2009年我给史某某2万,2010年我又给史某某2万,2011年和2012年的利息钱我没有给史某某,但是我于2012年2月份给史某某写了一个11万元的欠条。我没有给他说我做了什么生意。

骆**、崔某某、李**以及史某某给我的钱,我平时好交朋友,大手大脚,有时也好给朋友打个牌,我也没有记账,反正都是我自己挥霍完了。

2、被害人史某某陈述,2012年2月1日上午,代*到我家找我说他在县医院西侧买了一块地准备建商品楼卖,说他的资金不足想借我11万元钱,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等还钱的时候给我点好处。当时我相信了就凑了11万块钱交给他,他给我写了一张借条。代*当时给我借钱时,我妻子胡某某在场。2012年5月我打电话向代*要钱,他说等等给我,后来打他的手机的时候他不接了,到他上班的单位到他家都找不到他,经过打听代*没有在县医院西侧买地也没有开发建房我才知道上当受骗了。

3、证人胡某某证明,2012年2月1日,代*来我家,他向我丈夫史某某借钱,代*说他在平**医院盖房子以及平顶山做生意,现金短缺,急等用钱,就用半年,半年后还不上钱就把他县医院盖的房子给我们一套。然后史某某就借给他11万元钱,代*当时给我们写了一个借条。后来我和丈夫给他要钱,他一直推脱,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代*了。

4、证人万*证明,这几年我和代*的感情不好,我白天在乡下上班,晚上代*也很晚回家,我们两个很少交流。我知道他平时花销可大,他的工资几天就能花完,我只知道他每天都是花天酒地的,他还天天买彩票,他给我说他一年都要花几万买彩票。代*给我说他做的有生意,要不然他怎么有那么多钱花销。我也不知道他做的什么生意。

5、借条,今借现金110000元,借期到4月15日,到期按时归还。借款人:代*2012年2月1日

6、史某某控诉书

7、查询存款单

8、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代毅与万琳2012年9月24日离婚。

9、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技侦支队抓捕经过,2013年6月14日下午13时许,在呼和浩特新城区团结小区一居民楼内成功抓获河南驻马店交办平舆县诈骗案犯罪嫌疑人代*。

10、平舆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无法调取嫌疑人代毅手机号13839631169与受害人的通话记录。

另,被害人李**当庭提交张*乙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后挥霍,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借款后用于挥霍,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代*及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四场犯罪事实均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代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刑期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

二、本案中被告人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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