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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中华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4)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中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5年1月26日以需对被害人的数额进行核对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尹某某、被告人牛中华及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牛中华多次在正阳县永兴乡永兴村村民陈某某以及正阳县闾河乡新寺村村民杨某某处收购粮食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的信任。(1)、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牛中华通过电话与被害人陈某某约定调取两车小麦至新乡,货到付款。发货后以种种理由不予付款。之后被告人牛中华又以相同方式于2013年8月5日、2013年8月12日再次从被害人陈某某骗取三车小麦。随后失去联系。该五车小麦共计236440公斤,价值人民币543812元,转卖后所得款项被牛中华挥霍花销。2013年9月20日,经他人协调,被告人牛中华向被害人陈某某转账40000元。随后再次失去联系,余下503812元至今未还。

(2)、2013年8月份,被告人牛中华通过电话与被害人杨某某约定调取一车小麦至新乡,货到付款,发货后被告人以种种理由不予付款,后失去联系。该车小麦价值约110000元。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牛中华向被害人杨某某转账70000元。余下39000元至今未还。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牛中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中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愿意积极退赃,争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能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的行为应区别于传统的合同诈骗,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2、牛中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有很好的悔罪表现。3、被告人己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牛中华以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牛中华能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牛中华多次在正阳县永兴乡永兴村村民陈某某以及正阳县闾河乡新寺村村民杨某某处收购调取粮食并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的信任。1、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牛中华通过电话与被害人陈某某约定调取两车小麦至新乡,随后付款。发货后被告人牛中华以还要继续购买为由不予付款。后牛中华又分别于2013年8月5日、2013年8月12日从被害人陈某某骗取了三车小麦,被害人陈某某找其要款时,被告人牛中华又以车坏在路上、密码按错等理由不予付款。后失去联系。该五车小麦共计236440公斤,价值543812元。2013年9月20日,经中间人协调,被告人牛中华分两笔向被害人陈某某转账支付50000元。后再次失去联系,余下493812元未还。骗取的小麦销售后所得款项被牛中华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挥霍。

2、2013年8月份,被告人牛中华通过电话与被害人杨某某约定调取一车小麦至新乡,货到付款,发货后被告人牛中华以种种理由不予付款,后失去联系。该车小麦价值约110000元。2013年8月30日,牛中华向被害人杨某某转账支付70000元。余下39000元未还。骗取的小麦销售后所得款项被牛中华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挥霍。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牛中华就退赃和被害人陈某某、尹某某、杨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共退给被害人陈某某赃款280000元,下欠252812元(其中陈某某213812元,杨某某39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由牛中华的兄弟牛*戊、妹子牛*丁担保。被害人陈某某、尹某某、杨某某对牛中华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多次到法院反映,请求司法机关对牛中华的刑事责任能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牛中华的供述,2013年7月,我到正阳县永兴乡收购小麦时,看到陈某某收购部的小麦多,质量好,就开始收购陈某某的小麦。我一共在陈某某的收购部大约拉了二十七、八车小麦,每车的重量约四十吨。最后一次我在陈某某处一共拉了5车小麦,大约二百吨左右,总共价值五十二万多。前两车我拉到卫辉市“华生蛋白”厂卖了,每斤1.225元每斤卖掉的。后面三车我拉到“华生蛋白”厂,因为小麦质量不好没卖掉,我拉到一个叫牛**的私人收购点了,因当时行情不好,在牛**那里放了二十多天,后来我拉一部分卖到辉县冀屯乡一个猪场了,卖了十八九万元钱,牛**把其余的小麦一共卖了九万多元,小麦款去年九月份前都给我付清了。小麦拉走十几天后,陈某某打电话要钱,我没给她,尹某某给我打电话我不接。后来陈某某和她儿子又去我家里找我,我故意不见。尹某某去家里找我,我和他见过一次面,我和尹某某吃饭的时候,李**、李*乙也在场,见面后,我于2013年9月20日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陈某某五万元现金。陈某某打不通是因为我觉得理亏,不想见她,后来我手机有问题了,所以打不通。陈某某找不到我,是因为我去山西省屯留县要账去了。我一共在山西要账要了3个月,是和辉县的王*一起去的。在拉走小麦陈某某催付款时,我给陈某某说过货车坏在路上了,还说我的银行卡密码按错了。除陈某某外,我还欠正阳县杨某某2、3万元钱,汝南县和孝镇一个收购户一万元。我拉杨某某一车小麦后,杨某某给我打电话也没有打通,我给杨某某回过短信,让杨某某等等。我拿陈某某的这些小麦钱还我以前欠的账和自己花的有一半,剩下的一半赌博输掉了。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7日上午,牛中华到我的粮食收购部买小麦,谈好的是每斤1.12元。后牛中华一共从我那里拉了17车,每次过了磅后直接给我转的帐,而且每次把零头三块两块的也给我转过来,我觉着牛中华这个人很实在,可以在生意上往来。这中间有时牛中华自己来,有时候与他的老婆孩子一块来。2013年的8月初,牛中华给我联系,问还卖麦不?每斤1.15元。当时的小麦价下滑,我觉着这个价位可以卖。牛中华联系了两辆车来到门市部,装了麦天就黑了,我催他转账,牛中华说银行下班了,用网银转账,我让拉麦的车走了。晚上我一查没有转账,催他转账,他说还有一辆回头车,这三车一块转过来。我又给他装了一车小麦。车走后我让牛中华转账。他说车坏在路上了,等车回去给我转账。我等了两天让牛中华转账,他说车还没有回去,又等两三天,他说还有两辆回头车,这五车小麦一块打款。牛中华又装了两车小麦。等车装好后已是中午,我打了几个电话让他转账,他说密码按错了,转不成了,明天再转,不信你到银行里问问。我让装好小麦的车走了。第二天早上我再联系,牛中华的电话就无法接通。后我多次联系不上,我有点害怕,就开车到卫辉市安都乡找他,经过当地的人找到他家,但家里门锁着没有人,我才知道被骗了,我在当地找了一个多月,没有找到,这才回来报案。牛中华一共拉我的小麦是236440公斤,按每斤1.15元算价值543821元。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实平时家里门市部是由我老婆陈某某管着,我听陈某某说过被牛中华骗的事,我和陈某某通过拉麦的司机找着牛中华的家了,但家中无人。又通过本地的王*戊联系,我与牛中华见了一面,在吃饭时,牛中华偷偷跑了,再给他联系就联系不上了。我听陈某某说牛中华一共拉了326440公斤小麦,价值543821元。有过磅单可以证明。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份的一天,一个自称叫牛中华说要调我的麦,说明天过来拉,第二天牛中华让一辆货车到我门市部,拉走一车小麦,然后小麦款一分不少的打过来了,接着又连续拉走我四车小麦,每车都和第一次一样把小麦款付了,当时的价钱都是市场行情,没有隔几天的一天上午,牛中华说再给他一车小麦,给我的价格比市场价1.12元高三分是1.15元每斤,这车小麦款是110000元,牛中华说让小麦车先走,随后打款,我当时想着他很守信用,就同意了,谁知道车走后,牛中华没有打款,等我给他联系时,牛中华开始说没时间,没有钱,让我等等。我之后又给他联系时,牛中华又说公司没有给他结账,没有钱,还让等,后来再联系时电话打不通了,有时打通了也没有人接。我去新乡找牛中华,也没有找到他。2013年8月30日牛中华给我转账7万元,但还有39000多元没有付。我知道牛中华还欠尹某某的钱。

5、证人尹**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7月份的一天,一个男的开着车到我家的门市部调小麦。先后从我家调了17车小麦,而且是每次连零头都给打过来。到后来的一次,连调了五车的小麦后就不给钱了。连电话也不接了。在调粮食中间我知道这个男的叫牛中华,是卫辉市的人。以前牛中华每次装了小麦后就及时打款,而且是一分不少的,我妈陈某某还说那人老实。到后来他让我们给他装车时我家人就给他装车了。装车后我听我妈说,转账时银行下班了,让等到第二天。到第二天时牛中华又给我妈说还有一辆车,把那辆车也装上小麦后,三两车一块转账。结果第三车拉走后,我妈给他要钱时牛中华说车坏到高速公路上了,等车回卫辉市后就转账。等了几天,我妈又与牛中华联系,牛中华说再等等,还说还有两辆车一块给他装上小麦。五车小麦一块转账。结果我妈再与牛中华联系时,牛中华又说密码按错了,还得等几天。后来再也与牛中华联系不上了。我听说小麦价值50多万元。而且有过磅单可以证明。

6、证人牛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8月份,牛中华打电话说用我的仓库,他从哪拉来三车小麦放到我仓库里了。牛中华前后往我的院子里卸了三车小麦,分两次拉的。前后隔了有六七天。因为当时行情不好,没有人要,小麦在院子里放的有20多天。牛中华催着我帮他把小麦卖出去。我记得三车小麦有140多吨,我帮牛中华卖的有80多吨,卖了有16万元左右。剩下的是牛中华自己拉走卖的。当时牛中华给我打电话要钱,我听说货主找牛中华要钱,就先自己垫着把钱给牛中华了。我听说是从驻马店拉的。而且现在也没有把我给他的16万给驻马店的货主。我还有一个小名叫“渣子”。

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七八月份,牛中华与我丈夫牛*甲联系说把他拉的小麦放到我家的院子里。我还去磅房里过磅了。当时只有司机没见牛中华。前后一共拉了三车小麦,每车有40多吨,三车有140多吨。牛*甲帮他卖的有80多吨,余下的60多吨是牛中华自己卖的。牛*甲帮牛中华卖了小麦后就把钱全给了牛中华。后来听说牛中华拉的那几车小麦没有给人家钱,是骗人家的。三车小麦价值30多万元。

8、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八、九月份,牛中华让我帮他销两车小麦。我当时在卫辉**白厂专门给蛋白厂送小麦。牛中华拉的两车小麦有80多吨。我把两车小麦卸到蛋白厂后就给牛中华打款了。我记得通过农行转账有20万左右。我不欠牛中华的钱。

9、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八九月份,牛中华给我联系,让我帮他卖小麦。当时我替牛中华销两车小麦,有80多吨。我把小麦卖到辉县冀屯乡的一个猪场了。第一车我给的是现款。在这之前,还给我卸过一车小麦,小麦款都给他了。牛中华好赌博,去年输了100多万,牛中华要不赌博也不会欠陈某某的小麦钱。他欠的到处都是钱,他现在根本还不起欠的这些钱。陈某某家人找牛中华找的有四五趟,但是牛中华不敢见陈某某家人。我给牛中华和尹某某中间调解过这件事,说是牛中华每月给尹某某五万块钱,但牛中华只给了一个月就不给了。当时调解时牛中华不在场,尹某某、李**和王**在场,没有书面协议,是口头说的。

10、证人王**的证言,证实牛中华平时做粮食生意。以前找我借过钱。2013年的11月份时全还了。我与牛中华平时在一块玩牌,但输赢都不多。后听说牛中华来到新乡市去赌博,赌的大,输得多。

11、证人李**的证言,主要证实其和牛中华之间从没有什么业务和经济来往。

1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的时候,牛中华找我借过四万元钱。2013年的农历6月份牛中华还我三万元钱。我以前找牛中华要钱,多次打电话,牛中华不接,再打手机无法接通。我知道牛中华好赌博。他做生意赚钱,赌博输掉的钱也不少。

13、证人牛某丙的证言,证实牛中华前几年找我借了十万元钱,我找他要钱,牛中华从来不接电话,偶尔回个短信说他确实没有钱。我和刘某某都借给牛中华过钱,我知道牛中华在新乡市赌博,我和刘某某到新乡市去找没有找到。听说牛中华输了很多钱。

1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我一共给牛中华拉过两次小麦,前后两次相差的有十多天,第一次的钱,牛中华付给正阳县的尹老板了,我的运费也付了。第二次牛中华欠我的运费和尹老板的货款。第二次拉小麦卸到一个叫牛**的私人收购部了。卸了小麦后,我找牛中华要运费,他说现在没有钱,让等等。之后我找他要钱,手机就无法接通了。

15、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我到正阳县送啤酒,牛中华打电话让我到永兴拉麦,到永兴后我装了一车麦,记得是44吨多,我连夜拉到卫辉市了,第二天,我按照牛中华指定的地点,把小麦卸到卫辉市107东边的顿坊店乡甘庄一个院子里,那是个收购部。卸了麦之后我给牛中华要运费,他让我给他个银行账号,等有钱了给我打过来,后我给他联系了几十次,后再联系是关机。我上牛中华家里,只有他老婆在家,他老婆说他两个各过各的,我问牛中华的手机号,她说她不知道。

16、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我到正阳县送啤酒,牛中华打电话让我到永兴拉麦。我装了一车麦拉到卫辉市。第二天,牛中华领着我的车在107国道旁边过的磅,然后把麦卸到一家私人收购部的院子里了。卸了小麦之后,我给牛中华要运费,他开始不给,我说你不给我不走,牛中华才把钱打到我卡上。

17、证**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其在2013年7、8月份给牛中华去正阳县永兴乡拉过一次小麦的事实。

18、证人闻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在2013年8月7日收过牛中华一车小麦,后通过银行把钱打到牛中华账号上的事实。

19、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天气热的时候,我开车在安都乡斜道村路口遇到李*甲和李*乙两个人,当时在一起吃饭,吃饭时,我知道李*甲和李*乙替牛中华调解牛中华欠别人的粮食钱,我记得是牛中华还人家五万块钱,印象中对方有个男的还有个女的,具体什么情况我不知道。

20、证人李*戊的证言,证实牛中华常在外跑,我在卫辉市建设路我姐的农资门市部。有时和牛中华一起到外地调粮食。2013年快过年时我给他打电话,有时不接,有时关机。牛中华离婚后把他的一个笔记本放到我家里说是他的记账本,别弄丢了。我看过是牛中华的业务往来记录。这个本还在我家里放着。牛中华好赌博,他要是不赌博输钱,也不会有今天的事。他不接我的电话是怕我管他,不让他赌博。我听牛中华说他从正阳县拉过小麦,小麦款一共是49万多元。

21、证人牛某丁的证言,证实我大哥牛中华平时在跑粮食生意。有时在家,有时不在家,过年时我也没见他。我父亲有病期间我和二哥照顾的多些,牛中华出钱多些,我父亲住院花了十几万块钱,基本上是牛中华出的钱。我知道牛中华好来牌,牛中华来牌的事身边的人都知道。

22、证人李*已的证言,主要证实牛中华做粮食生意有十多年了,知道他好赌博的事实。

2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来调尹某某小麦的人有的我认识,有的不认识。但对牛中华有印象,因为他前期一直调尹某某的小麦都付钱了,后来又调了几车一分钱没付。

2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我认识尹某某,他和我都是收小麦的。2013年7月份有一个新乡的牛中华,让我给他弄两车小麦没弄成。后来才知道牛中华一直在从尹某某那拉小麦。尹某某让我和他一块去新乡找牛中华要钱,到新乡后,牛中华的电话打不通,我二人也没有找到牛中华的家,在那几天就回来了。

25、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没有替牛中华保管过什么凭证,只是他让我找熟人帮他查一下2013年8、9月份的一个汇款记录,当时查了一下好像是5万多,但分几次汇的,具体情况我记不住了。

27、控告书,证实2013年10月23日被害人尹某某向正阳县公安局报案。

28、从李*戊处提取的牛中华的账单,证实被告人牛中华记载的欠陈某某五车小麦货款并显示经李*甲、李*乙和王**说和,每月还陈某某5万元,并于2013年9月20日还陈某某5万元货款的情况。

29、牛中华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证实牛中华的银行账户往来。

30、杨某某农村信用社账户明细,证实2013年8月30日,牛中华支付杨某某货款70000元。

31、被害人陈某某农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及2013年9月20日的存款凭条,证实当天牛中华向陈某某汇款两笔计50000元。

32、到案证明,卫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徐**、张*证实,于2014年3月24日在卫辉市一饭店内将牛中华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33、户籍证明,证实牛中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4、前科证明,证实牛中华无刑事犯罪记录。

35、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牛中华就退赃和被害人陈某某、尹某某、杨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共退给被害人陈某某赃款280000元,下欠252812元(其中陈某某213812元,杨某某39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由牛中华的兄弟牛*戊、妹子牛*丁担保。被害人陈某某、尹某某、杨某某对牛中华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中华于2013年9月20日向被害人陈某某转账支付40000元。从所提供的证据看,证人李**、王**均称经他们说和,牛中华愿意每月偿还陈某某5万元。证人李*庚称后来找熟人查一下汇款记录,好像是5万多元。被告人牛中华记载的账单和被害人陈某某农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单,也证实了当日牛中华向被害人陈某某汇款有两笔,一笔40000元,一笔10000元,共计50000元。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2013年9月20日牛中华向被害人陈某某转账支付了500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互相印证,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中华在做粮食生意过程中,和被害人口头商定好小麦的价格,并作出把货物拉走随后付款的虚假承诺,然后编造车坏在路上、密码捺错无法汇款等理由拖延时间,后将货物卖出得款后逃匿,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骗取数额5328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牛中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牛中华已将骗取的赃款部分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部分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很好的悔罪表现,案发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牛中华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应区别于传统的合同诈骗,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牛中华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笫(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牛中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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