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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韩保红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韩*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0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时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姜*、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刑初字第08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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