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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留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8年12月8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涧刑公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留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南*监狱于2014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关留庆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9日上午,关*、赵*、杨*经预谋后,到洛阳市*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将一辆车牌号为豫CL0729的广州*赛汽车开走,汽车价值243000元。后杨*、赵*将广州*赛汽车开到嵩县黄金大厦,赵*作介绍人、担保人,杨*以车主身份将此车以10万元押给张*。案发后关*逃匿。

罪犯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2次。罚金人民币243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人民币243000元未履行,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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