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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1月日作出(2013)南宛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入贾*退赔河南宛*有限公司人民币27万元。被告人贾*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南宛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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