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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军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5)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公诉机关于2015年3月10日要求补充侦查,并于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陶*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康*、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月4日,被告人兰军到黄石某出租车公司,以签订合同的形式租赁了一辆牌照为鄂b小轿车。同年3月13日,被告人兰军伪造该车车辆登记证及车主的身份证后,伙同朱*(在逃)以车主的名义将汽车以3万元的价格质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被骗轿车价值人民币19980元。

2、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兰军到黄石某出租车公司,以签订合同的形式租赁了一辆牌照为鄂b小轿车。同年3月13日,被告人兰军伙同朱*将汽车质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被骗轿车价值人民币41520元。

3、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兰军到黄石某出租车公司,以签订合同的形式租赁了一辆牌照为鄂b小轿车。同年3月16日,被告人兰军伙同朱*以车主的名义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质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被骗轿车价值人民币42000元。

4、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兰军到黄石某出租车公司,以签订合同的形式租赁了一辆牌照为鄂b小轿车。同年3月16日,被告人兰军伙同朱*将汽车质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被骗轿车价值人民币123024元。

5、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兰军到福建某汽*黄石分公司,以签订合同的形式租赁了一辆牌照为闽a小轿车。当日,被告人兰军伪造该车车辆登记证及车主的身份证后,以车主的名义将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质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被骗轿车价值人民币14231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88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4日,被告人兰*来到黄石*公司(经营者为郭*),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一辆牌照为鄂b小轿车。同年3月13日,被告人兰*伪造该车车辆登记证及车主的身份证后,伙同朱*(另案处理)以登记车主胡*(实际车主为骆*)的名义将汽车以4万元的价格(实际只支付了3万元现金)质押给叫何*使用一个月时间。经鉴定,被骗轿车价值人民币19980元。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车主骆*。

2、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兰*来到黄石某出租车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一辆牌照为鄂b小轿车。被告人兰*伙同朱*将车质押给他人。经鉴定,被骗轿车价值人民币41520元。该车被车主郭*在湖北省鄂州市追回。

3、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兰*来到黄石某出租车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一辆牌照为鄂b小轿车。同年3月16日,被告人兰*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质押给何*使用十天时间。经鉴定,该被骗轿车价值人民币42000元。该车被黄石某出租车公司经营者郭*以2万元从质权人何*处赎回。

4、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兰*来到黄石某出租车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一辆牌照为鄂b小轿车。同年3月16日,被告人兰*伙同朱*将汽车质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被骗轿车价值人民币123024元。该车被追回。

5、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兰军来到福建某汽*黄石分公司,以“熊霆”的名义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一辆牌照为闽a小轿车,并支付了5000元押金。当日,被告人兰军伪造该车车辆登记证及车主的身份证后,以车主何*的名义将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质押给大冶市某寄售行。经鉴定,该被骗轿车价值人民币142310元。后福建某汽*黄石分公司以5.5万元将该车从质权人大冶市某寄售行赎回。

以上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郭*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4日、1月26日、2月19日、3月17日,其以黄石*出租车公司的名义与兰军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将鄂b、鄂b、鄂b、鄂b四辆小轿车分四次租给了兰军,截止至2013年2月15日,兰军共支付1.5万元租金,还欠1万元租金未支付。当时兰军骗走的第一台轿车车主系骆*,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返还给车主骆*;第二台轿车系其本人的车子,其到鄂州市鄂城区追回来了;第三台车的车主系石*,其通过湖北省武穴市公安局将车拿回来了,但当时给一个叫何*的男子2万元现金,因何*说该车质押时支付给兰军2万元现金;第四台车车主系曹*,其听曹*说车子是武汉一家收车公司收回来的,未花钱。

2、被害人骆*的陈述,证实2010年8月,其从一名叫柯*的男子手中购买了一辆马自达二手车,该车的登记车主系胡*,车子一直未过户。2013年1月3日,其将这辆牌照为鄂b马自达6小轿车放在黄石某汽车出租车公司对外出租。2月9日,一名叫兰*的人把车租走后出了事故,待车修好后其带兰*到某公司找老板郭*口头担保再次借给兰*使用一天。次日,其联系不上兰*。4月9日,一名修理厂老板给其打电话,说车子在他们修理厂修理,其赶到修理厂后,听说该车是一名叫刘*的人送来的,刘*他是从一名姓何的鄂州人手中借来的。其当时支付了8000元修理费之后将车开走了,后来公安民警让其将车子开到公安局并扣押了该车。

3、被害人何*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朱*带领一名叫胡*的男子来谈以4万元现金质押一辆蓝色车牌号为鄂b马自达6小轿车给其使用一个月,朱*的朋友还以胡*的名义出具了4万元借条,但其实际只支付了3万元。当时骗其的那名男子还让其看了他的车辆行车证、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上面写的都是胡*的名字。其还通过一组照片辨认出兰军、朱*就是骗取其现金的人。

4、证人何*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其熟人朱*带着他的朋友开着一辆鄂b马自达6小轿车来到其家中,想以该车质押给其堂弟何*丙要求借款4万元,当时车主胡*将车辆的行车证、身份证、车辆登记证都给其堂弟看了,其堂弟看后没有问题,就去银行取了3万元现金。因其堂弟只有3万元现金,故只支付了3万元,当时出具的借条签的是胡*的名字。

5、被害人石*的陈述,证实其于2011年4月19日花73800元现金购买了一辆鄂b江淮小轿车。2013年2月18日,其将该车放在黄石*汽车出租公司对外出租。后来,其听郭*说车子被别人骗走了。在2014年1月10日,郭*说车子被追回来了,但她未告诉其是如何追回来的。

6、被害单位黄石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及证人周*、王*应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5日,一名男子持“熊*”的身份证、驾驶证与该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该男子交了5000元押金,租赁了一台闽a丰田凯美瑞小轿车,租期为十天。到期后与熊*联系,对方手机关机。其通过车载的gps发现车子停在大冶,其在车上留言后,接到一典当行的电话说,该车被典当了10万元。其还证实该车于2013年5月以17万元购买,车主叫何*一,后该公司以55000元的价格从大冶市某寄售行赎回。

7、证人何*乙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大冶市某寄售行股东之一。2013年7月15日,一名男子要求用一辆闽a丰田凯美瑞小轿车抵押10万元现金,其看了车子,那名男子将行车证、车辆登记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给其看,其看到身份证名字是何*一,之后其支付了10万元现金。到期后其联系不上那名男子。后来公安机关来公司说那辆车是骗来的车,其才知道那名男子使用的是假身份证。其通过一组照片辨认出兰军就是以车抵押10万元现金的人。

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何*丙手中扣押了一辆牌照为鄂b马自达6小轿车,并发还给车主骆*。

9、汽车租赁合同,证实兰军与某出租车公司签订四辆小轿车的汽车租赁合同。

10、借条三张、收条一张,证实兰*以胡*的名义向何*丙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4月13日。兰*以自己的名义将鄂b号小车质押给何*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16日至2013年3月27日。兰*以何*一的名义从大冶市某寄售行何*乙能手中借款10万元。郭*追回鄂b号小车时,支付现金2万元给何*。

11、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证实骆*从柯*手中购买了一辆鄂b马自达6小轿车,该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为胡*。鄂b别克小轿车于2008年10月16日购买,购价为11万元,登记车主为郭*。鄂b江淮牌小轿车于2011年4月14日购买,购价为6万元,登记车主为石*。鄂b北京现代索纳塔小轿车于2012年9月1日购买,购价为14.1万元,登记车主为曹*。闽a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于2013年4月27日购买,购价为15万元,登记车主为何某一,该车于2014年5月9日挂靠在福建某汽*黄石分公司从事汽车租赁服务。

12、寄售凭证,证实2013年7月15日,兰军将闽a丰田小轿车以车主何*一的名义以1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大冶市嘉德寄售行。

1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3)鄂大冶刑初字第004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兰军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兰军出生时间及住址等相关情况。

15、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骗的五辆车子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368834元。

16、被告人兰军的供述,证实:(1)2012年开始,其就在黄石市黄石港区沈家营磁湖剧院旁边的一家租车公司找姓郭的女老板租车。2013年1月,其来到该租车公司租了一辆马自达6小轿车。过了2个月,其赌博输了钱无力偿还,就冒充马自达的车主和朱*一起以4万元的价格将车抵押给鄂州一名男子,当时其以车主胡*的名义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并伪造车辆登记证及购车发票,但当时对方实际上只支付了3万元。(2)同年1月份,其再次到该租车公司,以其哥哥的名义又租了一辆别克凯越小轿车。几天后,其赌博再次欠别人的钱,就将租来的别克凯越小轿车通过朱*质押给鄂州一名男子,其以自己的名义伪造了该车的车辆登记证和购车发票,对方支付了3万元现金,其出具了4万元的借条,剩余的1万元未支付。(3)2013年2月份,因第一辆马自达出车祸在修理,其又到该租车公司租了一辆江淮牌小轿车,支付了400元租金使用二天,过了几天,其将该车质押给武穴的一个叫何*的朋友借了2万元。这辆车未伪造任何证件。(4)2013年3月份,其还是在该租车公司以自己要出远门,需要租一辆车况好的车为由,再次欺骗姓郭的女老板,从其手中租得一辆北京现代牌索纳塔小轿车。当日,其通过朱*将车质押给鄂州一家投资公司,其伪造了车辆登记证及购车发票,同时以车主曹*的名义给鄂*公司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投资公司支付给其9.5万元,另外5000元被该投资公司作为一个月的利息扣下来了。(5)2013年7月15日下午15时许,其在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新数码城附近看见一家租车公司的广告后,就到那家公司以“熊霆”的假身份证和驾驶证租了一辆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租期为十天,其支付了5000元的押金。当晚19时许,其就将该车开到大*花园门口一家当铺当了10万元。当时还伪造了车主何*的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用自己的)、车辆登记证、销售发票,在该寄售凭证上签了何*一的名字,并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所伪造的证件都是找做假证的人做的。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38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犯罪数额为368834元的意见,经查,在第五起合同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兰*已向租车公司交纳了5000元押金,该款应从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故其犯罪数额为363834元。被告人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兰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湖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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