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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审被告人刘**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刘*不服,以“其行为属民间借贷并非诈骗、合同诈骗”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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