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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4)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龚*通过伪造成都朗*限公司、成都双*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印章,制作虚假的施工合同,多次对安某某进行欺骗。

2012年3月,被告人龚*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行驶证,假冒车主李*某的名义,将其从李*某处租用的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号:川******)作为抵押,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其后,被告人龚*于2012年4月至8月期间,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款人民币26000元,以现金方式还款人民币5000余元。2013年3月,被告人龚*更换联系方式后逃匿。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龚*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未伪造公司印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龚*通过伪造成都朗*限公司、成都双*有限公司的印章,制作虚假的施工合同对安某某进行欺骗。

2012年3月,被告人龚*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行驶证,假冒车主李*某的名义,将其从李*某处租用的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号:川******)作为抵押,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其后,被告人龚*于2012年4月至8月期间,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款人民币26000元,以现金方式还款人民币5000余元。2013年3月,被告人龚*更换联系方式后逃匿。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龚*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代*、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借条,汽车租赁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虚假的施工合同,证明及情况说明,被告人龚*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龚*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龚*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龚*所提自己未伪造公司印章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龚*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能相互印证,充分证实被告人龚*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龚*所提上述辩解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被告人龚*是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龚*尚能交代其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个月又二十天)。即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龚*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6900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刘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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